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可以实施具体犯罪行为方式来印证(上)
发布日期:2013-06-19 作者:杨振夏律师
印 证(上)
—— 一份故意杀人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按语:
本律师受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指派,作为河北省的一起故意杀人案的受害人家属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人。因被告人对犯罪的动机到供述存在虚假,造成某中院即一审法院不恰当地判决。本律师经过阅读案卷,应以被告人具体作案过程、行为方式、后果等来印证犯罪的主观方面作为向某检察院提出抗诉理由。检察院采信并依法向某高院提起抗诉。现将其二审代理词发表如下,与朋友们相互切磋。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振夏的代理词全文是:
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故意杀人一案的刑事附带民事讼诉的代理人,经过查阅一审案卷、一审判决书及走访委托人和其周围邻居,结合相关法律,现就被告人XX故意杀人一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审法院对被告人XX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动机、实施犯罪的手段等行为方式等定性不准确。其理由是:
(一),被告人长期以来一贯用辱骂、羞辱、殴打等方式虐待受害人。案卷中的证人芝X等人和被告人的丈夫、亲属及所走访的附近村民均证实:被告人长期以来,看到受害人年老体弱、不能料理家务,经常无缘无故地辱骂受害人是一个老不死的、能吃不能干的吃货还不如养头猪也能够买两个钱等等不堪入耳的话语羞辱受害人,不时地用棍棒等东西殴打老人。特别是在事发前一段,受害人因腿部不能正常行走,需要支付医疗费,被告人虐待受害人的行为方式变本加厉,经常辱骂受害人怎么还不死等等。说明被告人残害受害人的主观意图是由来已久。
(二)被告人并不是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发生纠纷,遂持木棍击打被害人头面部,致其倒在火盆附近,合并大面积烧伤致创伤性休克性死亡。其一,据河北省X侦察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一是,“东偏房门前堆放着被移动过的两双被子和枕头、枕巾,两双被子均有水浸痕迹,其中一被子裱子上方有40CMX47CM范围的血迹,另一被子为红色带花边被子,被裱上有范围200CmX110cm血迹。枕头上有一37cmX32cm范围的血迹,枕巾正面有一26cmX 29cm范围的血迹。”二是,“在床南部东侧床沿处可见最底层被子的外层蓝色被里处有燃烧过的痕迹。在燃烧痕迹西侧蓝色被里上有血迹(面纱提取)。”三是,“在燃烧痕迹处的床下方地面上有擦拭状的痕迹。在床东侧墙壁上有血迹。在床西侧为一板箱,板箱西侧墙壁上有血迹(棉纱转移提取)。在东偏房窗户外侧南部为楼梯与窗户外堆放着木柴,在木柴北侧有一带开关的绿色和白色电线,其中一个开关处有血迹。”四是,“在夹道内发现三段断裂木棍(原物提取),木棍上有血迹。” 其二,据河北省X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所“公(宛)鉴(DNA)字【2012】0110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认定:现场棉被上的血迹,现场褥子上的血迹,现场墙上上的血迹,X上衣上的血迹,手套上的血迹,围巾上的血迹,木棍上的血迹均是被害人的血迹。
上述事实均已证实:受害人是在床上被被告人多次频繁殴打、致使受害人的血液四处飞溅在墙上、被告人的身上等等,足以说明被告人丧心病狂、手段的残忍,这是一;二是,现场勘查笔录虽未说明烤火盆在现场的情况,如果如被告人供述所说是其推受害人倒在火盆上,那么考火盆必然是烟灰四散,地面上遗留有痕迹;而上诉人及当时现场的相关人员均可证实当时地面上并没有遗留有烟灰痕迹,考火盆内仅仅几颗玉米棍;三是,上诉人及邻居均可证据证实受害人靠双拐棍行走,怎么可能拿刀,何况农户家里一般都是一把菜刀,怎么可能放在一个老年人的住室等。以上足以说明被告人并不是仅仅局限于家庭内部,在犯罪的过程中因其主观恶性很深、实施犯罪的手段特别残忍。
二、被告人到案前后的供述辩解存在部分虚假,未如实坦白罪行,也没有真诚悔过,说明其内心深处的主观恶性很深,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理由是:
其一,被告人在侦查机关供述:是受害人在门口先骂她,然后被告人拉扯着到受害人的屋子,受害人去拿床头的菜刀;明显是虚假的。从各种证据得知:一是,受害人年过七旬且行走靠双拐支撑行走,怎么可能与其相互拉扯;明显是被告人长期无事生非辱骂、殴打受害人,反而成为受害人无事生非骂她。二是,一个年过七旬的行走困难的老人怎么可能脱离双拐去拿菜刀。即便如此,两个相互贴身厮打的人作为人本能第一反应是看到对方可能去拿刀具是去阻止或夺刀具,不可能置危险性巨大的凶器而顾他。三是,既然受害人拄着双拐,怎么可能一手拿着木棍,另一只手去拿菜刀。真实的情况是:所谓菜刀是被告人丈夫回家后,到厨房拿来用于割开在受害人烧焦的衣服。
其二,被告人辩解:我把她手里的木棍夺过来,照乔她膀子打了一棍,又在她头上打了两棍,她头上流血了,血是喷出来的,接着受害人倒在床上,她还要起来打我,我就又用棍子照她头上或者脸上打了一棍,XXX倒在地上。疑问是:既然被告人将一个年过七旬的行走困难的受害人已经打到在床上,假如受害人挣扎要起来,在被告人贴身殴打的过程中也不可能到地面上站起来,受害人此时此刻只能是在床上挣扎,在重新受到被告人的一棍子后,只能倒在床上,不可能是地面上。
其三,被告人辩解:是受害人经常虐待她和她的女儿及在侦查阶段被诱供、逼供,作为逃避最严厉的惩罚,也充分说明被告人主观方面存在死不悔改的恶性,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为从各种证据和被告人居住地邻居及村民联名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情况来看,足以证实被告人胡搅蛮缠、品德败坏、内心深处充满邪恶,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本文纯属理论研讨,请勿对号入座)
诉讼代理人:杨振夏 律师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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