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发布日期:2013-06-20 作者:聂晓东律师
2009年11月,被告人孔某与同案人鄢某 (另案处理)密谋,租赁一出租屋为窝点,由鄢某以每个数十元的价格购买大量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手提包,存放在出租屋,由孔某在淘宝网注册名为“南*尚品”的网上商店,以每个100多元的价格销售假冒的“CHANEL”手提包。2011年1月28日,公安人员在该窝点抓获孔某,并当场缴获货值超过17万元的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手提包1549个。
法院认为,孔某结伙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评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而且,客观上使大量的伪、劣、次产品进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同类产品造成冲击,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明知。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2.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这里的“销售”应是广义的,包括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各个销售环节。
3.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本案被告从批发市场收购廉价的假冒“CHANEL”手提包,转手在网店上出售牟利,且缴获的货值超过17万元,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构成。最后,法院判处孔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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