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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交通事故受伤 诉请运输公司赔偿

发布日期:2013-06-21    作者:刘德斌律师
在肇事车辆无能赔偿的情况下,伤者依据合同法请求客运公司赔偿,能否如愿呢?6月17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原告旅客王琴从被告广昌海丰汽车运输公司获得医疗费、护理费等等各项赔偿2万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2年12月8日,原告乘坐被告汽车运输公司的中巴客车回乡镇,途中中巴客车被另外一辆变型拖拉机所撞,造成原告住院治疗。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汽车运输公司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责任全部由变型拖拉机司机承担。在变型拖拉机司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原告选择向被告某汽车运输公司求赔偿,故以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起诉被告求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是原、被告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被告有义务安全地把旅客运输到目的地,在行使的途中造成旅客的损失,汽车运输公司有义务赔偿旅客的损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在与被告的投保的保险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投保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属免赔范围。故第三人保险公司在本合同纠纷中不承担任何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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