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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朋友卡上钱 主动投案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3-06-25    作者:110网律师
因一次偶然机会,得知朋友银行卡密码,女子遂预谋盗取朋友卡上的钱,两次作案后,终被发现,女子因此被判刑罚。2013年6月18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丽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王丽向被害人徐萍借钱时得知徐萍在某银行卡的密码,遂预谋盗窃。当月31号晚8时许,被告人王丽以向徐萍借充电器为由,乘机从徐萍包内偷走银行卡,后从ATM取款机上盗走现金1900元,然后将该卡放回原处。2013年4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丽采取同样的手段盗得被害人徐萍银行卡内的现金900元。两次作案,被告人王丽共盗得赃款2800元。2013年5月9日被告人王丽将其所盗得的2800元退还给了被害人,次日,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进行审前社会调查,查明被告人无其他违法行为,平时表现较好,其亲属及所在的居委会、司法所、派出所均愿意对其进行监管,调查评估意见为建议判处非监禁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丽犯罪后主动退还所盗赃款,并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其亲属及所在的居委会、司法所、派出所均愿意对其进行矫正监管,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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