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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3-06-25    作者:110网律师
1.什么是婚前财产协议
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协议,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做出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的财产婚后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对于以上财产,男女双方可以在结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对其归属作出约定。没有做出约定的,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
婚前财产协议,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如果采取包括口头形式在内的其它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无异议,也可以认定其效力。
2.婚前财产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1)婚前财产协议可以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究竟哪些财产才是婚前财产?这在婚前财产协议中是必须明确的一个问题,也常常成为婚姻产生纠纷时双方发生争议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判定婚前财产的依据是取得时间,那些无法明确取得时间的贵重物品,在没有证据证明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的一大作用就是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2)可以确定财产归属或分割的原则
一般而言,结婚后双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其他所得等财产在没有协议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采用区别财产制,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情况下就会按照双方的约定处理。如果婚前财产协议对男女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的归属作了约定,在产生纠纷时,就应该依约定履行和确定归属及分割的方式。
3.婚前财产协议中“离婚赔偿”的约定是否有效
在离婚协议中,绝大多数约定的内容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基本公平的,比如,约定“婚后双方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但是,也不乏一些约定,是约定在特定条件成就时,将原属于自己的财产按协议归对方所有。比如,约定一方若提出离婚,需将原属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归属另一方等等。从这些约定的内容上来看,似乎十分不“公平”,并且还有限制离婚自由的嫌疑。那么,这些约定有效吗?
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制一般有三种类型: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分别财产制。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来处理自己的个人所有财产。只要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约定双方之外第三人的财产权益,并且签订时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约定的内容合法,也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就可以认定协议有效。婚前财产约定一旦签订,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有按照约定享受财产所有权以及管理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一方要求撤销或变更需由双方协商一致。
4.婚前财产协议中赠与房产的约定是否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同时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涉及房产转让的婚前或婚内的财产约定,其法律性质应视为赠与协议。
虽然《合同法》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但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离婚协议是根本不同性质的,涉及的房产所有权转移条款为赠与性质,《婚姻法》虽然并未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到不动产必须办理登记,否则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但是,这类婚前或婚内的财产约定仍应受《合同法》调整。
5.婚前财产协议能否以“结婚”为生效条件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生效。目前,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已发生很多以“结婚”为生效条件的婚前财产协议,特别是协议中的赠与或给付条件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这一情况下,只要约定不违法,法院一般都会认定约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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