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汉以零花钱诱奸9岁少女8次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3-06-26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春庚明知同村的被害人辛某(2004年出生)系未满14周岁幼女,以给零花钱进行诱惑为手段,先后八次与被害人辛某发生了性关系。庭审中被告人陈春庚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春庚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考虑到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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