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相关事宜
发布日期:2013-06-30 作者:110网律师
王某与陈某1990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生活还算美满,可在王某的父亲生病去世后,其母亲为了打发时间,就迷上了打麻将,经常向王某要钱赌博,后赌注越来越大,向王某要钱也越来越勤,越来越多,为了阻止王某的母亲再向王某要钱。王某夫妻商量办理“假”离婚。2003年9月22日两人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调解意见,同意离婚。虽然办理离婚手续,四口并未真正分家,仍一直居住生活,王某仍将自己的收入交给陈某。2009年王某与陈某商量购买洪山区光谷步行街附近的房屋,因陈某掌握着经济大权,就以陈某的名义购买房屋。后王某一家四口搬到新房屋内居住生活。今年9月份,陈某突然提出要与王某分手,并要求王某从该房屋内搬出,而王某认为该房屋虽然登记在陈某的名下,但属于共同财产,陈某应该按照现在房屋的市场价折现一半给自己,协商未果,陈某起诉王某要求其腾房。王某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同居期间的房产。
一、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第10条,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人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二、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
同居前的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已成共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应为:
1、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2、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
三、对于同居析产的举证
首先要证明,双方存在着同居关系,如果同居一方否认,另一方没有确凿的证据连同居关系也难以认定。
其次要证明,该财产是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如果在一方的名下,另一方主张为共同财产的,则必须举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否则仍可认定为个人财产。
四、本案中同居期间的房产如何分割?
王某只有拿出足够的证据举证,房子是她和陈某共同出钱买的,才可能分得房产。否则有可能会被认为属于陈某的个人财产,因为房产登记在陈某的名下。
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婚姻关系下分割标准是不同的。在婚姻关系下,即使购房合同上写的是一方的名字,在事先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只要房子是婚后买的就属于共同财产。目前,同居财产分割的最大难点是举证难。同居时两人关系甜蜜,工资财物统统“共产”。一旦闹矛盾了,很少人能拿出证据证明财产所有权,特别是在购房、买车等重大财产。
本案中,王某要想证明该房产是其与陈某共同购置的非常困难,因为在同居期间,两人仍按照普遍的夫妻生活模式生活。因王某识字不多,就由陈某管家,王某将自己的收入交陈某保管,并负责家里的柴米油盐生活开支。如果王某没有共同出资购置房屋的证据,可能无法分到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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