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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市建设局、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X市A公司诉X市B公司、X市154煤矿工程建设施工

发布日期:2013-07-07    作者:臧梵清律师

X市建设局、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X市A公司诉X市B公司、X市154煤矿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行政纠纷上诉案作者:臧梵清


【关键词】 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标函 废标

【案情】
1999年5月,X市154煤矿作为建设单位,发布了家属楼工程招标公告,参加投标的有X市B公司、X市A公司等三家单位。同年6月18日,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X市建设局下属机构X市招标投标办公室主持下进行。开标时,发现投标单位之一的X市A公司的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X市B公司遂向X市建设局反映了该情况,并要求宣布X市A公司的投标为废标。X市建设局对此未作答复,宣布X市A公司中标。X市公证处参加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并对X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宣布的中标行为进行了公证。X市B公司不服X市建设局的上述行为,于1999年9月30日、10月7日两次向X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其宣布X市A公司的投标为废标,并宣布X市B公司为中标单位。X市建设局接到申请后,于同年10月9日电报告知X市B公司,其已授权X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调查、咨询、处理此问题。X市B公司不服,以X市建设局为被告向Z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Z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X市建设局招标投标办公室1999年6月18日宣布X市A公司中标的具体行政行为。二、本次招标活动的中标单位应为得分第二名的X市B公司。三、该院1999年10月29日作出(1999)Z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生效前X市A公司对该招标工程的部分施工按工程量由该工程应中标单位给予补偿。X建设局、X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X市A公司均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至H省高级人民法院。


【争议】
1.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标函是否应宣布为废标?
2.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能否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3.建设局是否有权否定违反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X市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对X市B公司的申请未予答复,建设局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4.X市建设局是否有权宣布X市B公司为中标单位?

【处理】
一审判决:
一、 撤销X市建设局招标投标办公室1999年6月18日宣布X市A公司中标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本次招标活动的中标单位应为得分第二名的X市B公司。
三、该院1999年10月29日作出(1999)Z行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生效前X市A公司对该招标工程的部分施工按工程量由该工程应中标单位给予补偿。
二审判决:
一、撤销Z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Z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X市建设局对X市B公司要求否决定标结果的请求不予答复违法;
三、责令X市建设局在七日内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一)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标函是否应宣布为废标?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一)未密封;(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辩认不清;(四)逾期送达;(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之规定,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的标函应宣布为废标。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能否作为行政主体参加诉讼?
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规定,应以X市建设局作为本案的被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因不具备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资格,依法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或第三人。
(三)建设局是否有权否定违反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X市的招投标管理部门对X市B公司的申请未予答复,建设局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建设部门的职责之一即为:“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X市B公司在发现X市A公司标函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时,即要求宣布该公司的投标书为废标,并不得参与评标、定标活动。X市招投标管理部门依法应对该市B公司的请求予以答复,而未答复,违反相关规定,且因X市建设局为该市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法定组建机构,故X市建设局构成行政不作为。
(四)X市建设局是否有权宣布B公司为中标单位?
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的规定,中标单位的选定权在建设单位,建设部门依法不享有选定中标单位的职责,故X市建设局无权宣布X市B公司为中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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