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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3-07-10    作者:李俊杰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梁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法出庭为其辩护。我们通过多次会见、反复阅卷和刚才的法庭调查,了解到本案被告人梁东钻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但其未达到构成本罪的定罪标准,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出有因。
正如起诉书所述:“2006年4月9日伍XX等四股东与梁XX签订协议:以60万的价格买断梁XX在这块地上的权益,并先支付给梁XX6万元,在该项目完成建设面积50%时付给梁XX30万元,余款在2007年12月底付清。……后因景东大道开发建设,该地块暂时又一推向市场,故景德镇市信和房地产公司一直未取到该块土地使用权。景德镇市信和房地产公司也未再向梁XX付钱。”被告人梁XX将该宗土地的权益付给了信和公司,但六十万元的应得权益却无法得到保护,其只是为了得到其应得的权益才实施该行为的,并非空穴来风所致。况且其未曾得到任何钱款。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XX的违法所得52.72万元并无书证及其他证据予以确认,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非法所得达到了五十万元的定罪标准,依法不构成本罪。
本案证据证明,起诉书指控其非法所得52.72万元的构成依据是程XX、余X等七户分别所作“询问笔录”的陈述统计而构成的,没有书证即没有收款收据,只有程XX、余X等七户人的证词,也没有收款经手人刘XX的证词确认和被告人梁东钻的供词确认,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其非法所得达到了五十万元的定罪标准,故按疑罪从无的原则,,被告人梁XX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现又根据案卷(二)P47买地人程XX、余X等七人“关于被毁坏房屋情况的说明”即“我们从2009年9月至2010年7月先后从梁XX处购买土地,价格从300元到340元万等,面积在160至320大小不等。买土地的钱有的交给刘XX,有的交给梁XX(老乌),”按该“说明”计算七户共计购买土地1620㎡(见案卷(二)P54、P59、P68、P76、P82、P96、P102)按有利于被告原则,每平方米300元价格计算共计人民币48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以本案事实对照法律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被告人梁XX非法获利亦未达到五十万元的定罪标准,故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三、起诉书指控其被告人梁XX“又和刘XX以摆平城管为由,收取约8万元”只有程XX等七户人分别所作的“询问笔录”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证实,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采信。
四、程XX等七户人家已经分别与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得到满意补偿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梁XX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并且程XX等七户已得到满意补偿未造成任何严重后果。

以上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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