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速超载又遇无证驾驶 双方过错各担责一半
发布日期:2013-07-11 作者:110网律师
2011年10月31日6时25分,黄小毛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实载:31580KG,核载:9800KG),沿20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由抚州市驶往东乡县),途经208省道与东乡县孝岗镇东红路十字交叉路口路段,与陈小平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东乡县孝岗镇东红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陈小平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1年12月15日,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黄小毛驾驶严重超载(实载:31580KG,核载:9800KG)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思想麻痹,通过十字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行车,是引发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当事人陈小平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思想麻痹,通过十字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行车,是引发本次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陈小平受伤之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住院费用51635.68元,门诊费用1075.3元,被诊断为:1、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2、右颞枕硬膜下出血;3、蛛网膜下腔出血;4、枕骨骨折;5、右侧颞枕部头皮挫裂伤及皮下血肿。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积极进行功能锻炼;2、3个月后返院行颅骨修补术,有情况随诊。2013年1月24日,陈小平的伤情被评定为八级伤残。且黄小毛驾驶的厢式货车已经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由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黄小毛驾驶严重超载(实载:31580KG,核载:9800KG)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思想麻痹,通过十字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行车,是引发本次事故的生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陈小平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思想麻痹,通过十字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行车,是引发本次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法院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双方当事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及该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酌定当事人由黄小毛作为直接侵权人对于原告陈小平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小平由于自身的过错亦担责50%。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厢式货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规定,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之规定,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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