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紧急情况车停应急车道 一车货物被撞毁
发布日期:2013-07-11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8月21日23时00分许,张荣荣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640KM+300M处时,车辆与前方由被告李迎驾驶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了刮碰,造成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以及两车车上货物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9月5日,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当事人张荣荣驾车行驶过程中疲劳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导致该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当事人李迎非紧急情况时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四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之规定,是导致该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并经鉴定机构鉴定,李迎驾驶的车辆上的物品损失为45265元,车辆损失为56275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应由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交警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予以确认。据此,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当事人张荣荣与李迎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及该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关系,应当由当事人张荣荣对于本事故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李迎由于自身的过错应减免被告张荣荣30%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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