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救济方式
发布日期:2013-07-11 作者:张颖律师
一、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带有惩罚性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该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是新《劳动合同法》的一大亮点,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做出的带有惩罚性、明显倾向于劳动者的法律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我国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劳动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和严肃性;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实践中,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符合以下三条:
1、用人单位必须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2、必须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法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赋予了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劳动争议发生以后,劳动者往往也不愿意继续留在原单位,而会在领取经济补偿金后选择离开。
3、用人单位必须有能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应为客观原因,例如单位破产、解散这种情况下是没有办法强制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
如果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用人单位必须要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由此可见,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后,要求赔偿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即如果劳动者不要经济赔偿,就要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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