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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方式与惩罚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聂晓东律师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方式与惩罚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定义解析:
1、利用职务,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范围主管、负责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便利阻碍解救工作。
2、解救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从人贩子、收买人或绑架人手中解脱出来、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职责。
3、“解救”应作广义的理解。
它包括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使被拐卖、绑架、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非法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公务行为。
也应包括被收买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友要求解救的行为,或普通公民进行的解救行为。
4、“阻碍”的行为包括:
(1)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泄露解救的执行人员、时间、步骤等消息;
(2)在他人要求解除收买人与被收买人之间非法形成的婚姻、收养关系时,宣布这种关系“合法”予以维护;
(3)对要求解救的被收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进行威胁、蒙骗,令其不得报案,要求解救;
(4)责令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与买主共同生活;
(5)向上级部门或要求提供协助的其他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的情况或拒绝提供或隐瞒情况;
(6)利用自己知道内情的便利为他人如何阻碍解救出谋划策等。
处罚:
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主要是指:
1、未造成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亲属的伤害、死亡后果;
2、事后积极采取措施挽救;
3、悔罪态度很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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