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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省检、省厅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江珍来律师
广东省高院、省检、省厅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粤高法发[2000]35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各市、县公安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0年5月17日下发。《规定》确定了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两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上述两个数额的具体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研究,将我省分三类地区、两个档次掌握执行具体数额标准:
         ()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为二千五百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二万五千元。
         ()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二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二万元。
         ()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为一千五百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为一万五千元。
         ()铁路运输法院办理属地广东的敲诈勒索案件数额认定标准,参照一类地区的标准掌握。
         以上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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