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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冒充双胞胎哥哥结婚引发彩礼纠纷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110网律师
 准新郎卒死,弟弟冒充双胞胎哥哥结婚引发彩礼纠纷
 
  今年3月份,寿县青年赵军伟与女孩李艳霞在网上相识后感觉不错,就开始相处,在交往三个月后,彼此感觉满意,便订下婚约——男方给女方彩礼3万元、一枚钻石戒指及4000元衣物。此后,两家商定于今年83日举办婚礼。
 
  天有不测风云,82日早晨,准新郎赵军伟突然猝死。由于一切来得太突然,赵家人在悲痛之余,感觉到赵军伟在与女方交往期间花去了大笔钱财。为了挽回损失,赵家人作出了一个荒唐的决定:让赵军伟的双胞胎弟弟赵军杰顶替哥哥结婚。
 
  不过,纸里终究包不住火。在婚礼举行的当天,女方李艳霞就从“新郎”的言行举止上发现了端倪。经过当晚的质问,赵军杰最终交代出实情。
 
  事情败露后,李艳霞怒而回到娘家,赵家人遂要求李家退还彩礼3万元及所送物品,但此要求被李家人拒绝。
 
  为了讨回花去的钱财,赵家人诉至寿县人民法院。1220日上午,该案在寿县法院开庭。经过调解,两家人最终达成和解:女方退还男方现金3万元,男方同意放弃其他诉讼的请求(文中人物为化名)
 
  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彩礼纠纷
 
  关于弟弟冒充双胞胎哥哥结婚引发彩礼纠纷应当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司法实践中,涉及彩礼纠纷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二、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三、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四、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五、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六、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七、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八、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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