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十多载缺信任 丈夫四诉离婚终解脱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110网律师
冯金峰与周小娇于1995年11月在广东打工期间因异乡相遇而相识,此后两人迅速由老乡发展为恋人,1997年1月6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同年生育婚生子小冯,2005年9月9日又生育女儿冯小琳。双方婚后感情较好,但在2005年10月,被告因听到原告与其他女子通电话,怀疑原告有第三者,遂与原告发生争吵。后原告分别于2008年4月、2009年12月和2010年12月三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均被法院予以驳回。2012年4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小冯、冯小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另,被告周小娇离开家庭至今已近两年未归,与子女及娘家人均无联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相识、相恋一年多,互相了解较深后方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直至2005年10月前,双方感情亦较好,并共同生育了一子一女,至今夫妻关系已维系了十几年,但是,双方在出现夫妻矛盾后未能协商解决,原告数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至今历经五年双方仍未能和好,被告并离开家庭至今近两年不与子女家人联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充足,法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的子女在原、被告离婚后,仍是双方的子女,原告主张双方共同抚养,抚养费由其独自承担,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原告自愿表示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并补偿被告4.5万元(其中夫妻财产分割款2.8万元,经济帮助款1.7万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亦予准许。但是,原告主张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贵港市覃塘区三里镇三里街上的宅基地2008年已转让,转让款为5.6万元,因原告对其该主张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亦未到庭对质,故该块宅基地是否已转让、转让价格是多少,本案无法查清,故原告主动提出给付被告2.8万元的财产分割款,法院予以准许,但法院判决作出后,被告对该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不服的,可另案起诉处理。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准予原告冯金峰与被告周小娇离婚;并就双方的婚生子女、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判决。
随着法院判决的生效,冯金峰与周小娇这段十几载的婚姻也匆匆地拉下了帷幕。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丈夫离婚前借款但合同离婚后生效 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 【离婚时如何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妻子揽千万债务 丈夫该不该承担
- 北京婚姻律师|婚外情取证|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夫妻签忠诚协议,丈夫出轨遭索赔
- 离婚前丈夫大量举债 债主起诉要求夫妻共同偿还被驳回
- 丈夫有外遇,妻子一定能得到赔偿么?离婚律师谈夫妻损害赔偿制度 婚姻律师
- 丈夫离婚前借款但合同离婚后生效 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 因为丈夫要贷款,用作其他所用,并未用作夫妻共同所用,我们之间签订一根协议,说明债务和我没有关系,请问如果以后离婚,可以起到发露效力吗?
- 丈夫婚前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屋怎么分割
- 夫妻离婚 妻子讼争丈夫父母赠送的拆迁房
- 夫妻十多载缺信任 丈夫四诉离婚终解脱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