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 妻子讼争丈夫父母赠送的拆迁房
发布日期:2013-05-27 作者:李德力律师
2006年,阿伟(化名)与阿珠(化名)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7年,按农村习俗办理酒席,婚后育有一女。2013年,阿伟上法院起诉妻子阿珠,提出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离婚时夫妻二人就“婚前老房婚后拆迁安置房该如何分配”这一问题起了纠纷。
据了解,阿伟的父亲是莆田某乡镇的村民。1982年前,他在乡下自建了一栋房屋。2006年被拆迁后,当地政府补偿了他三套安置房,随后阿伟的父亲又认购了四套安置房。拆迁时,父亲想到房子最终会由大儿子阿伟继承一部分,为了省去今后房产转让费用,就直接让大儿子与自己一同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剩余套房、店面、工具间申购协议书》上签字。所以,阿伟的父亲认为,拆迁所得的安置房子并非儿子与儿媳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离婚后,阿珠没有份分这七套安置房。
对此,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李德力律师表示,据2011年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从此案来看,该拆迁安置房可视为阿伟父母对阿伟的赠予,应该认定为阿伟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郭剑辉律师说,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父母把拆迁房置换的新房赠与子女,等同于为出资赠与的情形。
现房屋的产权登记于阿伟个人名下,虽其父并无明确表示赠与给阿伟,但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视为阿伟的个人财产。
最后,本案虽然阿伟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是房屋产权证尚未办理,那是否表明阿伟仍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吴碧霞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目前,法庭未宣判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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