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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实习期受伤不算工伤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110网律师
每年暑假都有不少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锻炼,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事件也时有发生。那么,这些受伤学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有一种观点认为,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应属于工伤,理由是:修改前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实习生自然包括在其中。如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同样应该获得工伤赔偿,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主体宽泛化的规定。

    但是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学生实习期间受伤不应按工伤处理,而应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受民法调整。

    首先,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是否纳入劳动就业保障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而在校生并不具备劳动者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并没有因为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的学生不能算是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

    其次,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部于1996年颁布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

    但随着 《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前述试行办法已失效,而新的 《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继承上述实习生伤亡事故可以参照工伤认定及处理的规定。

    这种立法上的重大变化,充分说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的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

    实践中的学生实习有两种不同形式,一种是自行寻找实习单位进行实习,还有一种是学生依据学校、单位和学生的三方协议的规定进行实习。

    在后一种情况中,实习协议中如果有购买相应保险的规定的,应当及时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一旦发生伤害事件则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

    如果协议中未规定要办理保险的,受伤学生可以向直接侵权人或者实习单位要求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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