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期间受伤由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2-06-03 作者:徐涛律师
公司方认为,成某受伤是校方未安排指导老师指导,违规操作造成,因系校方主动安排学生来公司实习,故校方应承担主要责任。
校方认为,成某与公司签订了实习合同,双方应构成雇佣关系,公司方未尽安全警示和防范义务,现成某受伤,雇主应担责。
法院对各方提供的证据经综合分析,认定成某到公司实习是基于成某作为技校的学生,由技校安排去公司实习;同时确认成某在公司受伤期间属学生实习,成某本人非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并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加上公司与技校并未就成某到公司的实习订立书面的实习协议,未明确双方的管理职责及伤亡事故的处理办法,成某实习过程中受伤,参照江苏省劳动和保障厅苏劳社劳薪[2001]24号《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学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和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锡劳社关系[2004]1号《关于贯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企业接纳在校学生学习和勤工助学活动的通知〉的意见》的规定,认定公司、技校在两单位未签订书面实习协议前提下安排成某进行实习,两单位对成某的受伤均应负同等责任。据此判决由二单位对成某的合理损失部分计人民币118456.73元各半负担。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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