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钱存入银行后所得利息是不当得利
夜读《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研究》(李龙著,法律出版社),里面讲到一个案例,A捡到B丢失的一笔巨款,后存入银行,B在A归还上述款项后,同时以不当得利要求归还银行利息,为此成讼。
这个请求合理与否
不当得利是民法上的重要概念,意指无法律或契约上的正当原因,而受有法律上权利或利益。在不当得利的情形,利益受损害者得向获益者请求利益返还。我国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就是指一方并非因自己的违法行为,但又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一方得利造成他方受损;二是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三是得利人并没有违法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这个案件中,若A不将捡到的钱归还则构成不当得利应是不争之事实。问题的关键在于利息。这涉及到民法上的孳息,所谓孳息就是增长出来的东西,分成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比如说树上长的果实,地上长的树,不是人种的,是天然的,自然而然成长的,都是天然孳息,牛生了小牛,那就是天然孳息,这些东西的归属需要确定。物权法很重要内容讲的就是天然孳息,一头牛生了小牛怎么办,挤出来牛奶归谁。
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也无争议。但再延伸一点,如果有人拾得一头母牛,但未受孕,在适当时机其将牛配种所生牛犊怎么处理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是由权利人归还一定配种及管理费用;再举例,若邻居家树上的苹果掉到自己的院子里,但邻居长达多日不在家,自己不捡拾、不吃,可能会腐烂,若吃了,在数目较大的情况下可能会构成不当得利(因为他应该而且能够行使善良家父之责任,予以卖掉,保留价款),但在苹果数目较少的情况下,这又不合情理。
对法定的孳息,比如说本案利息就更有点难度了。因为天然孳息是行为人之人力所不能控制的,而法定孳息却不尽然。如本案中,巨款拾得人自然可以存入银行,但也可以不存入银行,在前种情况下,丢失人就得不到利息应无疑义,似乎也不能认定其受有损失(指利息部分);在拾得人存入银行的情况下,似乎也不应仅仅以拾得人受有利益就认定丢失人受到损失。因此,严格适用上述不当得利之概念,似乎要求拾得人归还利息似理由不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我国法律并不强行实行巨额款项存入银行制度(不知世界诸国有否该制度),也不能强求拾得人必须将上述款项存入银行,至于说是否拾得人存入银行更为合理也是个仁智各见的问题。
因此,个人认为,这个诉讼主张难以支持。
愿意听取不同意见。
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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