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违章建筑行政机关应否担责
[案情]:
第三人运生公司持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997年发),欲在某城区建造九间两层办公楼房,因资金短缺一直未动工。2001年6月,与原告大和公司签一合同,约定该楼由原告开发,建房手续由运生公司办理。随后原告带资开工。基础部分完工后,被告某县规划局以第三人持有的规划许可证已过有效期限,且所建工程占用规划中的公用绿地为由,向第三人发出停工通知书,原告不知情亦未停工。后被告对二楼部分墙体进行拆除。10月25日,拆除其部分屋面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第三人“限期改正”。2002年7月19日,被告自行组织人力、机械对该建筑物进行全面拆除。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本案第三人无具体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第三人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贸然开工,所建房屋应为违法建筑,其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被告做出“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后自行强拆该建筑的行为超越职权,系违法行为。故判决:(1)某县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000元。
[评析]:
一、原告、第三人的房屋系违法建筑。首先,第三人持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1997年办理的,已过两年有效期限;其次,原告在第三人未取得合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行开工建设,故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原告疏于注意合作开发合同相对方的义务履行情况,是所建楼房处于不合法状态的原因。原告不知建房违法应止于被告在对二楼墙体拆除时。此前,被告送达文书时义务没有穷尽,是其调查不力且原告、第三人没有将合作事宜申报所致。原告在第三人合同违约、被告行政侵权竟合情况下导致其利益受损,其可以选择救济途径。
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或授权,其行使的主体、程序、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2条规定,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被告自行组织人力、机械强行拆除原告所建房屋的行为属超越职权。且其行政处罚决定是“责令限期改正”,而实施的是强制拆除行为。被告某县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三、原告建筑违法,为何能得到行政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本案中,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该违章建筑物可以采取“限期改正”的措施,也就是说,可以通过补办规划手续等办法来消弥其违法状态,而被告采取了强制拆除措施,故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关于赔偿范围,结合原告在本案中的过错,以赔偿其建筑材料费为宜(从动工之日至规划局着手拆除二楼部分墙体时)。
韩振金传会
- 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科室章是否具有对外法律效力。 2个回答0
- 我承租的的门脸被告知是违章建筑要拆除!!!! 8个回答0
- 河南行政机关取暖费发放标准 0个回答0
- 人民法院没收的财物,交由行政机关变卖,是否合法 1个回答0
- 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处理 1个回答5
- 委托代写的专利申请文稿不符约定质量能否要求退款?
- 徐汇区张家弄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门牌号
- 张家弄片区关于房屋征收不得实施相关行为的公告
- 静安区23街坊、巨鹿路零星旧改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 丈夫私自转钱给第三者,法院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判决全部返还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以合同相对性成功抗辩合伙合同违约
- 东安一、二村旧城区改建项目一轮征询顺利通过,期待二轮征询!
- 东安一、二村片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评估公告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底层业主不满加装电梯诉请赔偿 法院:驳回诉请
- 频繁向用户发送骚扰短信 一通讯公司被判侵犯隐私权
- 儿童抛掷海洋球玩耍意外致伤 游乐场未尽安保义务被判担责
- 黄浦区166、167和168街坊(一期) 个体工商户非居住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房客在酒店猝死,酒店是否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