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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宪法:改变“两大司法机关”格局

发布日期:2004-10-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所谓“推进司法改革”,是指在党的领导下,有规划、有步骤地在司法系统各部门实行渐进式的改革,使之逐步推进,实现自我完善。这是一项涉及面很宽的综合系统工程,它应包括公、检、法、司、安五个部门的机构设置、领导体制、执法工作、队伍建设、警容风纪、监督制约等各个方面的改革。

  一、司法改革的深化必然涉及需要修改宪法的问题

  根据党的十五大的要求,推进司法改革,就是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按照这个要求,一是保证“司法独立”,二是确保“司法公正”,以树立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这就是司法改革的总目标。如果司法权威树立不起来,我们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一个实行法治的国家,如果通过司法程序,矛盾还是解决不了,最后要调动军队,那后果就不堪设想了。因此,凡是妨碍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制度与做法,都在应当革除之列。

  司法改革是整个政治体制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而司法改革不是孤立进行的,它必须与政治体制改革的其他方面互相配合,同步进行。

  为使司法改革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实际的成效,应当分清轻重缓急,首先对当前最突出的或者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进行改革。

  1998年,中央已在推进司法改革方面做了巨大的努力,其中最重要的是两项重大决策:一是严禁司法机关经商或开办企业。凡公、检、法、司和军队、武警部队开办的企业,至年底已经全部脱钩;二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禁止司法机关将罚没财物截留或者“提成”。

  今后司法机关一律“吃皇粮”,其办案经费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保证。此外,国家还将认真改进收费办法,堵塞收费环节的各种漏洞;并在司法机关推广干部交流制度,实行执法人员定期轮岗制;在司法部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和公开办案程序,杜绝司法工作人员吃请受贿。凡此种种,都是遏制司法腐败,树立廉洁形象的重大举措。

  上述若干方面的改革措施,由于基本上都不涉及领导体制问题,相对而言,改革的难度还不算太大,近期内即可实施。但仅仅实行这些改革,还难以达到保证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最终目的。要达此目标,还须统观全局,慎重研究,创造条件,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方面的改革。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必然会涉及许多复杂的深层次问题。例如,现行宪法规定的“两大司法机关”并列的体制是否应当变更?这将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然会遇到的问题。1998年11月在海口举行的“中国诉讼法学年会”上,有些学者已经正式提出了这个问题,看来这个问题无法回避。立法机关和宪法学界也应当及早研究,以积极的姿态,促进我国的宪法制度更加完善。

  二、“两大司法机关”并列的弊端

  按照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一府两院”(即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被列为平行机构,这就形成了“一个政府,两大司法机关”的鼎立的格局。就“两高”的关系而言,由于法律授权检察机关可以对审判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甚至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仍然可以再提出抗诉。这样一来,似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更高于审判机关。

  这种检察权大于审判权的体制,是建国初期按照前苏联的模式照搬过来的。除了前苏联有这样的先例以外,目前我国的这种体制在世界各国是独一无二的。

  检察权的过分膨胀,产生了两个突出的问题:

  其一,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它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而检察机关又对贪污贿赂等大量刑事案件自行侦查,却没有任何机关可以对它实行监督;

  其二,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承担着控诉职能,然而它又要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这种双重身份,好比是运动员又兼任最终的裁判者,致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都失去了“终审”的意义。

  总之,按照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设置,检察机关的权力过大,造成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法律关系失去平衡,有悖于分权制衡和诉讼公正原则。

  三、建议修改宪法,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

  为了健全诉讼法制,进一步理顺诉讼法律关系,有必要对检察权大于审判权的“两大司法机关”体制进行改革。这种改革将突破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设置,因而需要修改宪法。初步设想是:

  (一)设立廉政公署,将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划归廉政公署管辖。

  建议将国家监察部改名为“廉政公署”,归属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凡党政干部违法违纪的案件,都由廉政公署负责查办。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从检察业务中划分出来,归廉政公署管辖。廉政公署对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侦查,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人民检察院则负责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同时对廉政公署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这样改革,至少有三个好处:

  1.严格实行侦、控分离,克服了对检察机关的自行侦查活动无人监督的弊端;

  2.有利于妥善解决中央纪委查办大案要案如何依法行使侦查权的问题;

  3.可以较好地解决监察部有责无权、监察乏力的困境。

  (二)革除检、法并列的体制,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

  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高的、也是最终的方式。国家设立审判机关,就是使之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因而审判权是国家行使统治权的最集中的体现。为了健全诉讼法制,坚持和实行“

  依法治国“,我们应当参照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格局。

  考究各国检察机构的设置,一般都属于行政机关的一部分。例如:

  ——英国实行审、检公署制度,在中央设法律事务部(亦译“总检察署”),该部的首脑称总检察长,由首相从该党的下议员中提名任命,但不属于内阁成员;

  ——美国的检察机关是隶属于政府的行政机关,联邦称其为司法部。联邦司法部长也就是总检察长,由参议院通过,由总统任命;

  ——法国在司法部下设总检察院,司法部长即是全国检察官员的总管,每名检察官员都由司法部长提名,由总统任命;

  ——日本的检察厅作为行政官厅,以法务大臣为首长,从属于法务省;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刑事起诉工作,由律政司刑事检控科负责,而律政司隶属于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长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按照日本法学家铃木茂嗣的解释:“检察官本质上是行政官,只有法官才是司法官。”[1]

  我国现行“两大司法机关”的格局,与现代法治理论和诉讼原理难以协调。其主要弊端,是造成了检察权大于审判权的错觉,致使检察院处处与法院争高低,而且往往是理直气壮、不遗余力。例如,在法院开庭时,面对庄严的国徽,公诉人硬是不起立;在法庭位置的摆放上,检察机关一再坚持公诉人的座位应与审判台平列;有些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检察机关仍然坚持再提出抗诉,致使诉讼永无终结……其结果,是影响了法律的统一实施,损害了法制的权威,并且被外国人引为笑谈。

  鉴此,有必要在司法体制上进行根本性的改革,应当革除检、法并列的体制,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格局,以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具体的办法,可以考虑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司法部合并,由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

  这样改革,至少也有三个好处:

  1.有利于克服检察院与法院“二虎相争”的弊端;

  2.精减机构,理顺诉讼法律关系,突出人民法院在实行“依法治国”中的作用;

  3.扩充司法部的职权,改变目前“司法部不司法”的局面。

  要进行这样的改革,涉及变更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设置,事关重大,需要慎重研究,权衡利弊,稳妥进行。

  [1]见《日本刑事诉讼法的形成与特色》,法律出版社1997年3月出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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