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查看资料

温某某因在买家畜时未被告知家畜习性而被家畜踢伤诉卖方何某某赔偿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原告:温某某。

被告:何某某。

被告:郭某某。

1997年8月23日早,被告郭某某到大齐村找李中斗后,又约原告温某某一起到田屯集帮其买牲口。临散集时,李中斗碰到被告何某某卖骡子,原告便和李中斗、被告郭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商议买骡子的事,因价格有争议未果。而后几人便坐被告何某某的骡子车去被告何某某的家,途中由被告郭某某赶骡子车,也有讨价还价之情节。到被告何某某门前,何某骡子卸下拴在柱子上。而后几人便商议价格,最后以1300元成交。被告郭某某将点好的1300元交原告,原告点钱后转交给被告何某某。交款后,被告何某某将骡子笼头扒下,用自家绳子拴在骡子的脖子上,另一头拴在被告郭某某的三轮车后。临走时,原告在骡子右侧用手拍了一下骡子,骡子便踢了原告一下。原告当即对何某某说:“你也不对劲,骡子有蹶子,你咋不告诉我们呢把我踢了,不买了”。被告何某某随后将1300元交给坐在三轮车上的赵素秋,赵将款交还被告郭某某。原告被踢伤后,即被送至锦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7天,诊断为1.腹部闭合性损伤;2.泛发性腹膜炎;3.胃破裂。原告住院花医疗费5904.72元;住院期间二级护理,其它损失为457元(误工工资7元×24天=168元,伙食补助5元×17天=85元;护理人员工资7元×17天=119元,护理人伙食补助5元×17天=85元),实际经济损失为6361.72元。原告出院后,经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室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伤残补助费应为3520元。

原告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我在被告何某某家买骡子时,在双方谈价格时被何某某的骡子踢伤,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药费等5904.72元。后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1282.72元。

被告何某某答辩称:我收钱后将骡子栓在原告方的三轮车上,临走时原告拍了一下骡子,骡子将原告踢伤,原告提出不买了,我又把钱退还。原告被踢伤是在买卖成交后发生的,且原告拍骡子被踢,原告有过错。原告应自行负担损失。

郭某某被法院追加为被告,其辩称:追加我为被告于法无据。对原告的人身损害,我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原告的伤是在买卖中造成的,是由于何某某的欺骗和疏于管理的原因,应由何某某承担责任。

「审判」

凌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某某系骡子的饲养人、管理人,在买卖中其虽已收买方的款,但因骡子踢人,原告方将款索回,不能认定买卖已成交。被告何某某在交易中隐瞒了骡子有蹶的情节,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郭某某委托原告为其买牲口,原告为避免其受损失,拍骡子以试骡子是否有脾气而被骡子踢伤,郭某某作为受益人应负一定责任。在交易后,原告拍骡子而被骡子踢伤,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骡子会踢人,因此对赔偿后果也负有一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5月20日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952.69元,被告郭某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64.52元。其余损失2964.52元由原告温某某自行承担。

「评析」

在买卖骡子过程中,被告何某某是骡子的卖方,应将骡子有蹶的情节告知买方,使买方引起注意,对骡子有一定的防备心理,避免被踢伤。而被告何某某却未告知原告温某某这一情节,致使原告温某某为试骡子脾气去拍打骡子而被踢伤,何某某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郭某某是骡子真正买主,他委托原告买牲口,原告是为避免被告郭某某遭受损失去拍打骡子,试骡子是否有脾气,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的规定,被告郭某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本案的原告温某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拍打骡子的后果有一定预见能力,本应采取相应的防范行为,但其轻信能够避免,所以对自己遭受人身损害的后果也负有责任。

责任编辑按: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审判上的认定和法律适用带来的新问题,不是几句话就能说清楚的,既有理论问题,又有法律的适用条件把握问题。

一、在本案中,被告何某某作为买卖关系中的卖方,其合同义务为向买方交付买卖标的物,并负权利瑕疵担保和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在出卖的标的物确存在有瑕疵的情况时,卖方对买方即同时负有附随的瑕疵告知义务。在出卖的标的物为家畜的情况下,这种附随的瑕疵告知义务,除了对该家畜的损伤、疾病等瑕疵予以告知外,对该家畜超出正常存在的危险习性,亦应同时告知买方(或可称为危险告知义务)。卖方的这种附随告知义务,应当认为是在缔约过程中由卖方应先行履行的一种义务,以便提醒买方注意是否与卖方成交。由于买卖标的物的瑕疵、危险因素对买方是否愿意购买影响甚大,故卖方有意隐瞒瑕疵、危险因素,就属故意欺诈;卖方如疏忽告知,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而言,既为重大过失。本案被告何某某对原告负赔偿责任的根据,应是上述买卖关系中附随义务的违反,而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根据。如不这样认识,原告当时所说“骡子有蹶子,你咋不告诉我们呢把我踢了,不买了”就无从解释。原告该说之意即为被告何某某未履行附随的告知义务,并随之产生买卖不成交或虽成交但应解除的法律效果。虽然原告也可基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权利,即可基于请求权竞合而择其诉之,但该请求因属侵权损害的性质,原告仅能对何某某主张人身伤害赔偿的权利,不能对何某某主张合同上的权利。虽然在当时情况下,双方已经依合同关系作了互为返还,合同交易上已不存在问题,原告现仅提出损害赔偿,似已与合同关系无关,但根据两个被告的答辩,即原告的伤是在买卖成交后发生的或在买卖进行中发生的,仍然是必须依合同关系来确定的问题,而不是依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处理的问题。

二、买卖关系的卖方的附随告知义务,是对买方的义务。但在本案中,原告在判决中被认定为是被告郭某某的受托人,即原告是买方郭某某的代理人,那么,卖方的附随告知义务是否应当向买方的代理人为之。由于代理人是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无论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建立法律关系的活动,第三人在与该代理人进行缔约或成交时所负的缔约义务或交易义务即表现为对该代理人进行,并因交易标的物的危险性,同时产生对与其直接打交道的该代理人的人身安全的现时告知和照顾附随义务,第三人违反该附随义务而对该代理人造成损害的,既应对该代理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三、被告何某某关于“原告被踢伤是在买卖成交后发生的”的答辩理由,意在依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后,标的物上的风险责任即应由买方自行承担。确实,买卖合同标的物一旦交付于买方,标的物上的风险责任即应由买方自行承担。但是,这种风险责任是指物的损毁、灭失及物件(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均由买方自行承担,并不包括卖方因瑕疵担保责任和附随告知义务的违反应负的责任,卖方的这种责任并不因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另外,何某某所提“原告拍骡子被踢,原告有过错”,是从损害发生的原因上来强调的。如果原告拍骡子的行为被认定为是被踢的原因之一,那么,根据原因竞合的理论,原告就要承担被踢伤的部分责任。

四、本案是否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见义勇为行为受益人补偿的规定。一方面,该条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见义勇为下受害人无法律上的原因而管理了受益人的事务,对受益人来说,就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问题;同时,应首先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侵害人不明或侵害人虽然明确但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情况下,才发生受益人补偿问题,并不是由侵害人和受益人分担一个损失,不表现为按份责任,受益人补偿仅是补充责任。所以,在侵害人明确且又有赔偿能力情况下,即应由侵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如果认定原告是被告郭某某的代理人,两者之间就不存在无因受益关系,而是有明确的代理关系存在。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在所代理的事项中应尽如同管理自己事务一样的注意义务,是代理人应尽的职责。所以,原告在代理买方进行买卖交易中了解骡子的习性,进而用一定的方法测试骡子的脾气,是其对被代理人应尽的义务和交易惯常行为表现。依原告在本案买卖关系中的身份,也是无从适用该条规定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汪克强律师
湖北潜江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