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否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发布日期:2009-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7年8月11日,被告钟某驾驶货车在萍乡市某区内,与同方向由原告易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易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钟某驾驶机动车在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双方因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原告易某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钟某和某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是本案的当事人,有二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易某与被告钟某之间是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而保险公司与被告钟某之间是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二种法律关系不宜并案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在该案中成为被告,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便于案件的审理与执行。
【管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实质上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作用都是为了保护第三者受害方的利益。因此在该案中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赔偿受害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也降低了司法成本,减少了原告获得赔偿款的环节,有利于案件的执行。陈江萍 安研
相关法律问题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1个回答0
- 退休后在一民企小厂打工工作时间 受伤 (民企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是 2个回答10
- 医保和保险公司同时投保,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0个回答10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出院以后的护理期限及护理费如何计算? 3个回答20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10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保险公司对未实际撞人之事故不负交强险责任——江苏常州中院改判李华荣等诉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诉讼地位之研究
- 倪秀美诉王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徐州市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杨洪芝等诉张道全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徐州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 保险公司能否成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被告?
- 试析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直接赔付责任
-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的执行
-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诉讼地位研究
- 论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案例|张晓晗律师团队为某实业企业“数据资产信用贷款1000万”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 借款合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的权利救济
- 贷款银行回复的处理意见,证明数字证书造假,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律师成功代理客户成功解冻因涉及跨境网络犯罪虚拟货币买卖的冻结银行账户
- 银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利息支付等格式条款等于无,视为没有利息
- 助贷机构伪造借款合同+银行未进行提示说明,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 假贷款、保险合同,假代偿,利息、保费应予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银行、保险公司捆绑销售、虚假诉讼,保险费退还,违约金不被支持
-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贷款、保险捆绑销售,合同不成立或无效、可撤销的,法律后果相同
- 保险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违约金过高,法院:显失公平,应适当调整
- 贷款银行将另案举示的证据搬运到本案,明显系伪造证据,虚假诉讼
- 银行、小贷公司联合放贷,利息支付等约定不成立,即使成立也无效
- 强制搭售+欺骗隐瞒,如何处置相当于“套路贷”性质的掠夺性贷款
- 伪造合同,伪造签名,欺骗、敲诈借款人?十四条质证意见予以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