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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味影响邻里法院判令排除妨碍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家住江苏通州市X乡X村的王某等八家农户遇上了烦心事,与他们一河之隔的海门市X镇X村建了一座大型养猪场,这五六百头猪所产生的废渣渗漏、散落,加上雨水淋失,散发阵阵恶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严重影响邻里的正常生活。受害农户几经交涉,都没有结果。无奈,他们只得诉至法院,控告养猪场经营者方某侵权,要求拆除养猪场。同时,农户们认为,作为猪场所在地的三星镇政府及其林西村村委,也有义务责令方某拆除猪场,遂将三星镇政府和林西村村委也告上法庭。

今年九月初,海门市法院就王某等八家农户状告方某、三星镇政府、林西村排除妨碍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上,王某等八家农户诉称:方某未经任何职能部门批准,擅自改变耕地性质,在距我们上风向50米处养殖五六百头猪,他的养殖经验未经工商部门登记便挂牌经营,更未领取畜禽养殖《排污许可证》。养猪产生的废渣渗漏、散落、雨水淋失、散发恶臭,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严重影响相邻原告的正常生活。要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对原告的诉请,被告方某不以为然:该养猪场是我建造,但因亏损五年前我已停止经营,现已出租给他人经营养猪,并非我直接经营,故原告起诉主体不当。且养猪场建造在农村,没有明文规定一定的间距,何况原告未能提供相关权威部门作出的被告养猪对原告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的鉴定书,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海门市X镇X村委、海门市X镇人民政府辩称:我们未实施原告所诉的行为,与原告之间无民事法律关系,未侵害原告的任何合法权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某建造养猪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登记等手续。被告的养猪场现存栏量已达600头,超过了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500头。该《办法》第十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现被告主张已建造了排污设施(沼气池等),并按规定排放,但由于被告未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也未提供排污已达标的有关证据,本院不予认可。另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技术要求,畜禽粪便的存放设施必须远离各类功能体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米),并应设在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而被告的养殖场就建造在界河的南岸,不符合相关规定,其对河水的污染和对居住在北岸的众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显然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众原告为保障自己的生存环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方某作为养殖场的业主,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被告海门市X镇X村民委员会、海门市X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组织,应在扶持农村经济的同时,积极敦促被告方某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但因两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海门法院于9月20日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方某立即停止侵害,在本判决生效后两月内将存栏猪全部清理完毕,在未办妥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和排污达标许可前,不得再行在上述养殖场养猪。二、驳回八原告要求被告海门市X镇X村民委员会、海门市X镇人民政府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

东方法眼·陆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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