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离家出走继女可索要抚养费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例:
日前,门头沟法院受理一起继父离家出走,继女索要抚育费的民事案件。
原告继女诉称,我从1996年4月起与继父共同生活至今。2005年12月,继父离家出走,未再给付我抚育费,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因此,我要求继父每月给付我抚育费370元。
被告继父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法庭审理:
法庭经审理查明,1992年10月,原告之母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自1996年4月开始,原告与其母亲及被告继父共同生活。原告现在某高中就读,其母亲无工作,被告为某公司退休工人,每月退休工资1211元。被告与前妻所生子女均已成年。被告于2005年1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有关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共同生活10年,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现被告离家出走,未对原告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抚育费给付的数额,由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和被告的支付能力酌定。
故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育费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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