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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密引水渠再吞人命管理者被判赔偿死者家属2.2万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女儿在京密引水渠溺毙后,其父母以引水渠的管理者没有设置警示标语和防范措施为由,将其告到了法院。10月30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部分请求,判决京密引水管理处赔偿原告2万2千余元。据媒体报道,京密引水渠溺死人事故已有数起。

原告孟某和姜某诉称,2007年5月27日上午,原告夫妇带女儿孟某某和外甥女一同到怀柔区X镇X村的父母家去吃饭。中午12点半左右,两个孩子独自到外面玩耍,约20多分钟,原告的外甥女跑回来,说孟某某掉到引水渠里。原告及时赶到现场,并打了120、119和110报警电话,并让人到被告京密引水管理办公室找人帮忙,但一直没有找到被告踪影。原告和当地村民费劲周折,经过四小时方把孟某某打捞上岸,但由于落水时间较长,孟某某已溺亡。

原告称,事情发生后的第二天被告才知道有人落水溺亡的事情。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引水渠的管理者,没有在引水渠周边设置任何警示标语和防范措施,死者落水时,原告没有找到被告工作人员,在不了解水渠具体结构的情况下进行打捞,贻误了抢救的时机。要求被告赔偿17.24万元死亡赔偿金和10万元精神抚慰金。

被告辩称,京密引水管理处已经在周边写了警示标语,并且在关键地段设置了水渠围栏。孩子的溺死是由于原告没有行使好监护权所致,故而拒绝赔偿。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是溺亡孩子的监护人。原告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孩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京密引水管理处虽然尽到宣传、告知职能,但是对辖区多次发生溺亡事故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故而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刘广鹏史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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