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绝增加抚养费用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王珍与李涛1998年离婚,有一女儿李丽随王珍生活,李涛每月负担100元的抚养费。2000年王珍再婚后,李丽便随了继父姓许,更名为许丽。近年来,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教育费用的增加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抚养费的原定数额已远远不足以维持上中学女儿的日常需要。2005年2月王珍向李涛提出增加女儿抚养费的要求,没想到,李涛竟以女儿已变更姓氏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
说法:
这是一起因变更抚养费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该法第37条第2款又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据此,孩子生父以孩子变更姓氏为由而拒绝增加子女抚养费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和子女利益。但是,应当指出一点,如果是王珍擅自将女儿的姓氏改为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此种做法欠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综上,李涛不得因女儿变更姓氏而拒绝增加抚养费用,如果查明是王珍擅自将女儿变更姓氏的话,应责令其恢复女儿原有的姓氏。
张海清高忠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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