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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公园、家长谁为咬人狗熊买单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3年10月下旬,一位小学生在动物园游玩时被狗熊咬伤双臂,一时间不少新闻媒体争相报道,并对此事件的责任由谁承担纷纷发表各自的看法。中央电视台《共同关注》也对此事专题进行探讨。时隔一年多,如皋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园、学校、家长对狗熊伤人事件共同担责,判决后三方均未提起上诉。闹得沸沸扬扬的狗熊咬伤学生案终于尘埃落定。

动物园狗熊伤人为了探寻秋天的美景,也为了配合语文教学的需要,如皋市开发区邓元小学决定组织五、六年级5个班的学生到该市人民公园观赏秋色。对这些农村孩子来说,公园是遥远而陌生的,因此对学校组织的“公园赏秋”活动,孩子们充满好奇。13岁的亮亮和同学们一样,也早早地让妈妈准备了面包、汽水等食物。谁也没有料到,这次秋游会改变亮亮的一生。

2003年10月28日下午,近200名学生在5位班主任的带领下叽叽喳喳地走进公园。为了让孩子们自己发现秋天,在再三嘱咐学生“不许玩水、爬山、进动物园”后,孩子们自由活动。孩子们如出笼的鸟儿飞进了公园的角角落落。可在这些十二、三岁的孩子眼里,动物园内老虎、狗熊的吸引力要远远胜过公园里的花花草草。于是几个顽皮的男生相约来到动物园入口处。看到这么多孩子想进园,工作人员主动降低门票价格,只要求每人给付学生票价的一半即一元钱。虽然在动物园入口处以及猛兽区设有警示标牌,这些少不更事的孩子根本没往心里去。兴奋不已的孩子们眼中只有机灵的猴子、威武的老虎……看过其他动物后,亮亮一个人来到熊舍前,看着两只憨态可掬的狗熊,他好奇心突发,也想让熊仔也尝尝汽水的味道,于是小亮亮翻越熊舍前1.2米高的防护栏杆,将拿着汽水瓶的左手伸进熊舍间距为6.5厘米宽铁栏栅,悲剧瞬间发生了,那只憨态可掬的狗熊突然间兽性大发,一口死死咬住亮亮的左臂,顷刻间鲜血淋漓、白肉外翻,剧烈的疼痛使孩子又本能地伸出右手来推挡,而此时闻到血腥味的狗熊又怎肯放弃这到嘴的“美味”,另一只狗熊又扑上来将亮亮的右臂狠狠地咬了一口。亮亮凄厉的哭喊引起了其他游客和公园管理人员的注意,经紧急施救,小亮亮得以脱险,但双臂已被咬得血肉模糊,失去知觉。闻讯而来的老师随后将其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亮亮双上肢咬伤,多发性骨折,出血性休克。当日,医院为亮亮施行双前臂清创,左右尺挠骨切开复位克氏针,钢板镙钉内固定,左正中N外膜吻合、左肱A、V结扎、肱二头肌修复术。随后的日子里,亮亮先后两次住院治疗,并到上海、南通等大医院就诊,伤情趋于稳定,然而这场惨剧给亮亮却带来终身的伤残,他的左臂再也无法象其他孩子那样听从大脑的使唤。事发后,邓元小学垫支医疗费17944.40元,另亮亮父母还从学校付款2000元,对于一个乡村小学来说,两万元已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虽然如皋市X镇中心初中从特困捐助款中给付亮亮12000元。另亮亮获得学生伤害保险赔款21875.90元。但这些仅勉强支付了巨额医疗费和护理费,远远弥补不了这场悲剧给小亮亮带来的伤害。

讨说法被告叫屈2004年8月4日,亮亮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邓元小学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人民公园在经营合同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人身遭受损害,应负共同赔偿之责。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6.3万元。审理中,经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学鉴定,亮亮左上肢功能严重障碍,构成八级伤残。亮亮的父母为此又增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费、未成年人教育费用、书本补习费、电话费、复印费等诉讼请求,共30余万元,其中仅精神损害费就高达18万元。

面对这巨额赔偿费用,被告邓元小学辩称,学校为完成教学任务组织学生到公园观赏秋天景色,原告不听学校的安全教育,不顾公园的有关警示标志,擅自翻越栏杆逗引狗熊而致伤,其自身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虽然在管理上有一定的疏漏,但相对于原告及另一被告的责任而言仅处于次要地位,只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此外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部分诉讼请求数额偏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定。

人民公园则认为自己当被告很冤,他们认为,公园已尽安全警示义务,且对狗熊笼舍设置的防护措施得当;原告的损害系其自身过错所致,公园不应承担责任。另一被告邓元小学疏于管理,应负相应的责任;此外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对公园的诉讼请求。

法庭上的辩论异常激烈,三方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共担责法院明断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被狗熊咬伤时已十二周岁,系小学高年级学生,按其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应当知晓起码的安全常识及具备对其行为的危险性的认知能力。然而,在学校已进行安全教育,公园亦有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其竟置危险于不顾,翻越护栏、逗引狗熊,以致造成被狗熊咬伤的惨剧。应当认定,原告自身的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监护人应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40%)。

本案被告邓元小学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前,虽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但作为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和保护措施必须到位。但被告邓元小学在此次活动的组织上,对五个班的未成年学生仅有五名教师随行,显然偏少。而且在具有公共性和开放性的公园,被告邓元小学放任学生自由活动,对由此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其本应当预见却未能预见,并且未能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派教师把守动物园入口处等。基于上述情形,应当认定,被告邓元小学在本起事故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40%)。

本案被告人民公园在公园、动物园入口及事发地的熊舍处均设有提醒游人注意安全的警示标志,应该说,其履行了应尽的警示义务;从实地勘查情况看,其在熊舍的观赏区域设置了专用防范性护栏,该护栏亦足以保障游人在隔栏观赏狗熊时不会受到伤害。但对认知和分辨能力弱的未成年人而言,警示标志不一定能起到应有的警示效果;同样,对于生性活泼好动、自制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的未成年人,防护栏杆亦不一定能起到应有的防范作用。被告人民公园工作人员为招徕游人,以低于儿童票价的特殊收费让原告等学生进入动物园。对于这些特殊游客(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又无家长或教师携带),未给予特殊关注,如在猛兽观赏区X排人员进行巡查等。从这个角度分析,应当认定,被告人民公园尚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事故的一定责任(20%)。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法院认为:原告因伤致残,属于损害后果严重的情形,其因此遭受的精神和肉体的痛苦是现实而毋庸置疑的,故其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5年1月6日,如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一、原告亮亮各项经济损失83954.24元。被告邓元小学赔偿33581.70元,被告人民公园赔偿16790.8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法定监护人陈某某、孙某某承担。

二、被告邓元小学赔偿原告亮亮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被告人民公园赔偿原告亮亮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三、驳回原告亮亮其他诉讼请求。

狗熊咬伤亮亮案虽然已一槌定音,但十多万的赔偿款怎么也换不回亮亮一个完整无缺的少年时代。掩卷沉思,狗熊咬痛的仅仅是亮亮无法抹去的记忆么学校和公园是不是应从亮亮凄厉的哭喊声中得到几点沉痛的教训呢法律链接:《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明确了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其中包括“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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