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鞭炮方法不当而受伤,责任谁负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3年12月3日,武某(8岁)(以下简称原告)的父母从某商店(以下简称被告)买了一些爆竹(均有说明书),准备在几天之后为其表弟结婚燃放,某日,武某避着其父母拿了两个“天地炮”与同学周某(9岁)到场地上燃放。原告手持爆竹,由周某点燃,一声炮响后,爆竹的残物伤及武某的右眼。经治疗,右眼视力下降到0.1,治疗费花去3500余元,原告的父亲以爆竹质量不合格炸伤了儿子的眼睛为由,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及因护理停工损失费等8000元,被告认为他们是销售商店,对爆竹的质量不负责任,拒绝赔偿,遂告到法院。经调查,产品质量是合格的。后又到爆竹燃放现场调查,查明点燃爆竹的原告所持的爆竹倒置,把应当向上放的一头倒置向下,而致点燃爆竹往地下爆炸,第二响又弹回上方,这时爆竹残物弹及原告之眼睛。
本案责任是由原告自负还是由被告赔偿,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虽然原告存在过错,但被告所经营的爆竹属于危险物品,该危险物品造成人身伤害应该承担一定的责。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责任应由原告自负。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我国《民法子通则》第122条规定,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必须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且责任事故系由该不合格产品而致。但本案所述情况表明,原告使用之爆竹质量并无缺陷,所以缺少行使赔偿请求权之前提。
二在确定承担产品责任时,不仅要考虑新产品是否有缺陷,而且还要考虑使用者在使用该产品时是否有“不当”,如果系由于消费者使用方法之不当而致损,仍构不成请求权行使之理由。本案表明,生产厂家在出售爆竹时附具正确之说明书,说明了其产品之正确使用方法,但是,由于原告之年幼无知,对爆竹进行错误放置,造成损害后果。
所以,本案原告请求权不能成立,被告可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行使抗辩权。
齐光辉连晓琳
相关法律问题
- 不满12岁儿童帮老师处理试卷时受伤,学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个回答15
- 顾客在我店内受伤,我店应负什么责任? 3个回答20
- 临时工受伤,雇主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0个回答0
- 厂里的员工把孩子带到厂里,孩子在厂区里玩耍时受伤责任由谁负责?有没 3个回答0
- 在租用屋内滑倒受伤,房主有无赔偿责任?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民警吃野味喝茅台不付钱|法院不支持错了吗?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湖北省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 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
- 刘学娟申请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 邓永华申请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违法使用武器致伤赔偿案
- 郑兰健申请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无罪逮捕赔偿案
- 苗景顺、陈玉萍等人申请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怠于履行职责赔偿案
- 衢州金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浙江省衢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政给付案
- 旬阳县润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系列案
- 贵州省遵义县巾英铁厂诉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 公民前科隐私被侵害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
- 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
- 欲讨赔偿过时效
- 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国家赔偿时效何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