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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直供水致人财产损害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自来水公司在为居民安装直供水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操作不当,致使水流外溢,造成丹徒某商贸公司仓库内堆放的酒品受潮、受损,双方为赔偿问题一直协商未果。商贸公司于是将自来水公司告到了法院,打起了一场财产损害赔偿官司。

施工中水流外溢致人财产受损突起纷争

2003年5月28日上午8时30分左右,镇江自来水公司根据镇江市X路某幢楼居民的申请,到该楼房二楼进行一户一表用水改造,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人员操作不当,不慎将大量水流外溢,并通过二楼平台流至商贸公司租用的仓库,致使商贸公司堆放在仓库内的酒品大量受损。商贸公司发现此情况后,急忙与自来水公司联系,自来水公司派出施工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查看,并购买了毛巾等,积极配合商贸公司及时处理,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还与商贸公司一起对受潮受损的酒品进行了清点,自来水公司的两名施工人员在受损清单上签名对受损情况进行了确认。商贸公司一面与自来水公司交涉,一面向生产商申请更换包装,同时与几家大型超市协商,请求超市帮助销售受损酒品,但都未能成功。商贸公司与自来水公司就损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商贸公司便于2003年6月以该批酒品受损,商家拒绝接收,厂家无包装可更换为由诉至镇江市润州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自来水公司更换受损的酒品或赔偿经济损失(略)元,并承担商贸公司因酒品受损而产生的搬运、仓储等损失5000元。

自来水公司则认为商贸公司的起诉与事实不符。其施工人员是安装直供水的过程中是按操作要求进行施工的,并无过错。造成商贸公司仓库漏水的原因是仓库顶部的平台存在质量问题。况且商贸公司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在发生漏水情况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而使损失扩大,对此商贸公司负有责任。

对簿公堂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庭审中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供了8份证据:1、住户申请安装一户一表的报装书;2、商贸公司出具并由自来水公司施工人员签名确认的受损物品的情况说明;3、商贸公司申请更换包装的报告及厂家出具的“无包装更换”的回复;4、商贸公司发给超市要求销售该批酒品的信函及走调不予接受该批酒品的答复;5、因漏水而使商贸公司受损的损失清单;6、发生漏水当天的现场照片;7、商贸公司销售同类酒品的增值税发票及销货单;8、商贸公司购进上述酒品的记帐凭证。自来水公司对商贸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除了认可对住户进行一户一表用水改造属实外,对其他证据均提出了异议。自来水公司认为:1、商贸公司提供的受损物品的情况说明是自来水公司施工人员在受欺骗的情况下所签,并非自来水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场情况并非此情况说明中所记载的那样;2、对商贸公司申请更换包装及推销酒品遭拒的报告真实性表示异议;3、商贸公司主张的损失清单中有虚假成份;4、对商贸公司提供的照片因其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认可;5、商贸公司只能主张其直接损失,对其提供的酒品价格不予认可,而且其提供的两张价格清单不一致,既使商贸公司主张损失也只能以进货价计算,而不能以销售价计算,而且商贸公司提供的体格表与事实严重不符,其所列价格远远超过了市场零售价。自来水公司还坚称,其施工人员虽然在平台上手工,砌了水泥台,但并没有敲打平台,没有破坏地面,况且平台上还有排水沟并此在施工中并没有违规操作,没有过错。商贸公司仓库内的酒品受潮受损主要是因为房屋本身存在漏水现象,并提供了该幢楼一居民的证人证言来说明商贸公司的仓库本身的质量问题。

商贸公司针对自来水公司的上述抗辩,提出:

1、自来水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本案证据来使用,认为证人证言必须要证人出庭当庭作证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2、自来水公司施工不当的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发当日并没有下雨,而且只有自来水公司一家在二楼平台上进行一户一表的安装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就造成大量的漏水,商贸公司租用的仓库以前从未漏过水,再说商贸公司承租仓库是专门用来堆放酒品的,如果酒品外包装进水后,就会直接影响到销售,因此说商贸公司是不会承租本来就漏水的仓库的。漏水完全是由于自来水公司施工不当所致。如果自来水公司说商贸公司承租的仓库本来就漏水,自来水公司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因而可以说,自来水公司在施工中是有过错的,而且其施工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自来水公司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3、商贸公司向法院提交的物品受损的情况说明是经过商贸公司、自来水公司和物管部门三方确认的,自来水公司在上面签字的工作人员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存在受欺骗的情况,因此应当是合法有效的。自来水公司说其工作人员是受欺骗,那也应提供相应证据来证实,但其却未能提供。

4、对于受损酒品的价格问题。商贸公司认为其进货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而且酒品已经进库了,就只等销售了。由于自来水公司的侵权导致其酒品受损,无法销售。因此受损物品的价格应当按销售价来计算,而不应以进货价为标准来计算。

自来水公司对商贸公司的上述主张予以否认。声称自己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过错,既然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商贸公司的仓库本身就有质量问题,存在漏水现象,商贸公司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其物品受损,其自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使是算损失也只能算直接损失,不应包括间接损失,因此只能按进货价计算。

双方为责任的承担和损失的计算方法及标准问题,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自来水公司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搁置价格争议,同意对商贸公司实际受损的酒品以同种类酒品进行调换,商贸公司对此也无异议,但仍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其因该批酒品被占用资金的损失,以月息4.2%计算计5000元。自来水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由于意见分歧,法院调解未果。

法官巧用证据规则明是非正确裁量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自来水公司作为专业的施工队伍,应当在施工中注意安全,保证他人财物不受损坏。但自来水公司施工人员在二楼平台实施用水改造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水流大量外溢,并流至二楼平台下面商贸公司租用的仓库内,导致其堆放于仓库内的酒品大量受损,对此,自来水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事情发生后,商贸公司与自来水公司有关人员即对受损现场进行了清点,并形成了受损物品清单,自来水公司施工人员也在上面签名,应视为双方对受损酒品数量的确认,自来水公司理应依照清单上所载明的品种及数量进行赔偿。但被告同意对商贸公司受损酒品以同种类酒品进行调换,商贸公司对此也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商贸公司要求自来水公司承担其因受损物品占用资金的损失5000元,因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其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该批受损酒品自2003年5月至今长期堆放在仓库内无法销售,给商贸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故对商贸公司的该部分损失可酌情予以赔偿。至于自来水公司提出其施工人员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签的名,且商贸公司实际受损酒品与清单不符,因其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来加以证明,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于是在2004年1月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一、自来水公司在判决生产后10日内按照受损酒品清单以同种类酒品对商贸公司的受损酒品进行调换;二、自来水公司于判决生产后10日内赔偿商贸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三、驳回商贸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合计5740元,商贸公司承担1040元,自来水公司负担4700元。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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