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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坑竟成害人陷阱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3年7月20日,家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路北205号院的倩倩(化名)的父亲终于领回了女儿的第一张身份证。倩倩是郑州市某中学高中一年级学生,过完16岁生日那天,就让爸爸去为自己办理这张代表她已成年的证件。如今,这张身份证领回来了,可惜倩倩却永远也看不到了。7月8日,这个可爱聪明的花季少女过早地离开了人世,而夺去她年轻生命的竟是人行道上一个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积满滚烫热水的深坑。

那是2003年6月29日晚上8时左右,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使得郑州市X路段积水。在丰产路X路段南侧的109号院前,公用人行道上积水已经淹没了路面,偶尔有汽车经过,路面上的积水就会像波浪一样拍打沿街房屋的台阶,过往行人都小心翼翼,一不小心就会摔倒在水中。

就在此时,令人难以想象的灾难发生了。16岁的倩倩因为暑假学校补课放学回家路过这儿,正当她推着自行车趟水慢慢向前探路时,一下子连人带车跌入脚下积满滚烫热水的深坑里。倩倩在热水中挣扎并大喊救命,但由于水温太高,行人多次救助都无法靠近。

在这紧要关头,执行任务路过此地的张辉、彭海军、崔鹏三名武警战士,跳入热水坑里将倩倩救起,并及时拨打了“110”和“120”。正在该路段上执勤的巡警也赶到了现场,他们立刻用巡逻车将倩倩送往医院抢救。

这三名武警战士回忆说:倩倩被救起来时身上已被烫掉了一层皮。当时抢救倩倩的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生介绍,倩倩伤情惨不忍睹,全身烫伤面积达98%,烫伤深度达10mm,全身肌肉严重坏死,并多次出现休克症状,不到24小时,医院一共向倩倩的家属下达了6次病危通知书。

7月8日,由于抢救无效,被热力井烫伤的倩倩在痛苦中离开了人世。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有关媒体对此事作了报道。据媒体记者调查得知,事发前的6月27日,因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109号院公用人行道上一热力入口井管道破裂漏气,某施工队人员在没有市政管理部门允许破路施工的情况下,在此挖开一个深达1.5米、长4米、宽2米的坑道。由于郑州连降大雨,漏热气的施工坑道内很快积满了水。据救治倩倩的医生介绍,按照倩倩的伤情推断,当时深坑内水的温度至少在70度左右。由于施工人员没有在坑道附近加设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这个灌满滚烫热水的深坑,就成了一个吃人的“陷阱”。

痛失爱女放悲声为讨公道上法庭

倩倩的父母在得知爱女的悲惨遭遇后,如遭晴天霹雳,一下子懵了。昔日倩倩的住室成了白发人祭奠黑发人的灵堂,书桌上还放着倩倩没有看完的的英语课本和她喜欢的一束淡黄色的蝴蝶结。16岁生日那天照的彩色照片竟是她生前的最后一张照片,这张照片前还放着父亲刚刚拿回的倩倩盼望已久的身份证。

天真活泼的女儿突遭不测,倩倩的家人悲痛欲绝。倩倩的父亲擦着红肿的眼睛哽咽道:“我70多岁的父母得知这一不幸消息后,承受不住这沉重的打击,精神几近失常,彻夜不停地哭喊着孙女的名字。”在另一间屋子里,记者见到了躺在床上的倩倩的爷爷、奶奶,两位白发苍苍的老人头发零乱,睁大着一双失神的眼睛,盯着天花板,口里喃喃地叫着“……倩倩……倩倩……”似乎倩倩正从房顶向他们走来。

突如其来的横祸本来就让倩倩的家人悲痛不已,但更让他们伤心的是,他们竟找不到造成这一事故的责任人。倩倩的母亲每走到吞噬女儿性命的热力井旁时,就会大声质问:“这个井该由谁负责我的女儿被烫死谁该负责”

在与有关单位多次协商得不到满意答复的情况下,为了给惨死的女儿讨个公道,倩倩的父亲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针锋相对被告方均称无责

倩倩的父母诉称:2003年6月29日,省国税局和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在丰产路人行道上对热力管道进行维修施工过程中,在施工现场未设任何警示标志,没有采取任何隔离措施,当日天降大雨,积水淹没道路,致使女儿倩倩于当晚掉入灼热的热力坑道内被严重烫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3年7月8日死亡。二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使他们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也给他们带来沉重的经济损失,为讨公道,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种费用50万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申请,依法追加河南省恒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新公司)为共同被告,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庭上,针对谁该负责的问题,各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省国税局辩称:发生泄漏致倩倩受伤的热力管道是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经营设施的一部分,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是致人损害热力管道的所有人和维护义务人,省国税局是在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多次武断停气的情况下,被迫无奈才委托恒新公司去配合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维修的。损害事件发生后,省国税局并未回避,而是在责任人未完全明确的情况下,积极协调工作使死者家属较早得到了6万元,解决了他们的急需。省国税局仅是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在丰产路上众多用户之一,与倩倩受伤致死结果无任何法律上的关系,因此,原告将省国税局列为被告,属起诉对象错误。省国税局既不是致人损害的热力管道的所有人,也不是该管道的施工人;既不是危险源的制造者,也不负有谨慎注意消除危险的法定义务,省国税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省国税局的起诉。

被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漏列了施工人这一诉讼主体。6月初,我公司枣庄热力厂在正常巡视供热管网时,发现属国税局的蒸汽阀门井有冒汽现象,遂口头通知该局组织维修,6月5日我枣庄热力厂又向该局下达书面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为了避免市民烫伤和发生事故,望贵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维修,在修复前请采取围挡措施,如需我单位配合,请通知我方”。6月27日,省国税局委托恒新公司进行维修,我热力厂应该局之约于当晚停汽并帮助将裂口焊住。我公司已尽到告知和协助义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另该蒸汽阀门井的产权属于省国税局,并不属我公司。事发后,我公司积极协助原告澄清事实并给予道义上的协助,我公司对此事件无责任,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恒新公司辩称: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作为全市独家供热单位,负有对热力管道安装、调试和维护的义务。事故发生地的管道属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所有,故挖坑修缮该漏汽管道应是郑州市热力总公司的工作,我公司只是受国税局之邀派员工帮助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挖坑,供热管道的焊、堵漏汽、保温工作均由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进行施工,施工方应是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因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堵住漏汽后未按规定对管道采取保温措施,致坑内积水遇热升温,造成倩倩烫伤严重,不治身亡,对该事故责任应由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完全承担,追加我公司为被告没有道理。我公司是装饰公司,道路施工(挖坑)并非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告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将我公司当做施工方是不妥的,我公司员工只是帮助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开挖管沟,而不是施工方,我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依法判决显公正沉痛教训警世人

2004年1月16日,这起备受广大媒体和市民关注的少女烫死案终于在金水法院一审终结。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之女倩倩在人行道上行走时,掉入省国税局委托恒新公司开挖的热力坑道内,被严重烫伤致死,对此损害后果,委托人省国税局、受托人恒新公司及热力管道所有人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省国税局明知恒新公司无资质对公路上的热力管道进行维修而委托其进行施工,虽称已要求恒新公司办齐各种手续并采取防护措施,但未尽必要的监督及管理之责,对此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其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恒新公司受省国税局之托在人行道上挖坑时,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其明知自己无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违规施工,对此其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郑州市热力总公司作为公用设施管道的产权人,其本身就负有维修养护,确保热力管道完好、完全运行的义务,在其早就知悉丰产路省国税局附近人行道上的热力井有泄漏汽现象,存有一定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就应及时组织维修或采取停止供汽等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恒新公司将热力管道挖开后,郑州市热力总公司即停汽将泄漏点焊接后,在恒新公司对所挖热力坑道尚未回填的情况下即开始供热,以致造成倩倩掉入热力坑道被严重烫伤致死的严重后果,对此其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所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其诉请诸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死亡抚慰金部分要求过高,应结合本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酌定为宜。

金水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郑州市热力总公司、河南省恒新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47542.9元、丧葬费3423元、交通费4146元、误工费2477.42元、死亡慰抚金(略)元,计(略).32元,其中省国税局及恒新公司各负担赔偿总额的10%,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负担赔偿总额的80%,其中省国税局已付60000元及恒新公司已付4000元,应从中予以扣除,三被告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0010元,由被告省国税局、恒新公司各负担467元,郑州市热力总公司负担3728元,由原告负担53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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