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国家赔偿案例 >> 查看资料

本案中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

原告刘德禄、王淑贤(以下简称原告)系夫妻,被告刘俊英系原告之女。1992年9月28日,刘德禄、王淑贤与其女刘俊英、刘俊华到原北京市通县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及房屋受赠公证,内容为:“刘德禄、王淑贤自愿将其坐落在通县X镇X村内北房5间赠与女儿刘俊英、刘俊华;刘俊英、刘俊华自愿接受刘德禄、王淑贤赠与的北房5间。”此后,刘德禄、王淑贤在该房屋内居住,刘俊英在他处居住。2001年7月3日至8月23日,刘德禄患病住院,刘俊英和丈夫杨尔谦为照顾刘德禄、王淑贤,搬到上述房屋内居住,刘俊英与杨尔谦轮流至医院陪护刘德禄,并照顾王淑贤。另刘俊英自1982年至今共给付刘德禄、王淑贤生活费4250元,节日给二人购买食品。

2001年底,刘德禄、王淑贤与刘俊英夫妇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2年3月,刘德禄、王淑贤以刘俊英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赠与刘俊英房屋的行为。

审理结果:

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刘德禄、王淑贤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涉及3个法律问题:1.刘德禄、王淑贤的赠与行为是否成立。2.刘德禄、王淑贤能否撤销其赠与行为。3.本案是否具备法定撤销事由。分述如下:

第一、刘德禄、王淑贤的赠与行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无偿地给予他人财产的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本案原告刘德禄、王淑贤与其女儿刘俊英、刘俊华自愿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公证及受赠公证:“刘德禄、王淑贤自愿将其所有的北房5间赠与刘俊英、刘俊华;刘俊英、刘俊华自愿接受刘德禄、王淑贤赠与的北房5间”。该赠与公证与受赠公证的内容表明,刘德禄、王淑贤与刘俊英、刘俊华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即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接受赠与。其内容体现了刘德禄、王淑贤无偿地将其所有的北房5间赠与刘俊英、刘俊华。故应认定刘德禄、王淑贤赠与房屋的行为是依法成立的。

第二、刘德禄、王淑贤不能撤销其赠与房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为使赠与合同不失去其应有的法律效力,避免赠与的任意性,本条对撤销赠与作了一定的限制,即在赠与财产交付后不得撤销赠与合同。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形,原告刘德禄、王淑贤将其北房5间赠与刘俊英、刘俊华,已经过公证处公证,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刘德禄、王淑贤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第三、本案不具备法定撤销赠与的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经查证刘俊英多年来一直给付刘德禄、王淑贤生活费,并给刘德禄、王淑贤购买食品;在刘德禄患病期间,刘俊英及其丈夫杨尔谦轮流护理刘德禄,同时照顾王淑贤。本案被告刘俊英作为原告刘德禄、王淑贤之女,对刘德禄、王淑贤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赡养义务。刘德禄、王淑贤称刘俊英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刘德禄、王淑贤的主张,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通州区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刘德禄、王淑贤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赵明律师
山东济南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