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身体遭损害 索赔有据获法律支持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刘德斌律师
原告龙园与被告田念于2011年1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居,原告与被告至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到广东打工同居期间,原告龙园有了身孕,双方为是否要孩子的问题发生争执,致使原告在广东东莞清溪医院治疗。后原告回到乐业县的家中。2012年5月1日,被告与原告再次发生争执,由乐业县公安局甘田镇派出所出警到现场对双方进行教育才平息双方的纷争,为此,原告于2012年5月3日再次到乐业县人民医院妇产科进行治疗。由于田念不愿意支付医疗费用,龙园只得于5月5日清宫流产后便出院回家休养,医嘱建议其全休一个月。
2012年6月21日,龙园起诉到乐业法院,要求田念赔偿住院医疗费、误工损失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558元。田念以龙园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其已经支付为由拒绝赔偿。2012年9月18日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田念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28.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在上诉期间内,龙园不服一审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间,龙园自动放弃后续治疗费用5000元和5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主张。
百色中院经审理均认为,被告田念辩称原告龙园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其已经支付,因未提供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造成本案纠纷,被告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龙园放弃康复费5000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的主张,系其依法自行处分权利,法院予以照准。对于原告龙园请求由被告田念承担民事赔偿的各项费用,符合法律要求的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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