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以给零花钱诱惑幼女发生性关系被判强奸
发布日期:2013-07-19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10月22日,李文治来到万载县公安局报警,称其未满14周岁的女儿被人强奸。当日犯罪嫌疑人李贵舟被民警传唤到案。经李贵舟交代,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10月14日期间,李贵舟明知同一村民小组的被害人李静系未满14周岁幼女,其以给零花钱进行诱惑为手段,先后在自己老屋内、附近山上板栗树下、被害人李静家新房子浴室门口和老屋浴室里等处,8次与被害人李静发生了性关系。
本案经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贵舟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贵舟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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