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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发生后应注意的内容

发布日期:2013-07-20    作者:林姜律师
 近些年,医疗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如何在合法范围内使患者权利最大化?有什么应该注意的维权技巧?林姜律师告诉您:    不是医疗事故,也能要求赔偿   【案例简介】2009年7月的一天,郭某所在的单位组织员工到某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过程中,由于该医院医生的失误,在郭某的体检报告汇总单结论一栏中填上“乙肝”。郭某接到体检报告后,以为自己患上了乙肝,精神压力很大。后来,郭某又到其他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并没有患上乙肝。郭某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经过法官辩法悉理、说服教育后,双方同意调解;原告表示愿意放弃一部分赔偿请求,被告单位负责人赔礼道歉,退还原告二次检查费用160元。   【以案说法】“很多当事人包括律师,一看到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就觉得官司没法打,其实,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不能成为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山西太原的陈杰律师说,有时候,虽然患者的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经医学鉴定又没有构成医疗事故。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仍应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签下协议,保障后期治疗   【案例简介】1991年,樊女士因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在某医院接受手术,术后病状一直未能好转。2007年3月,樊女士再次因原发性甲状腺机能减退症、甲状旁腺机能减退症入住该医院接受治疗,被确诊为原发性甲状腺机能减退症等多种病症。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樊女士的现有病症与其1991年的手术存在因果关系,且已构成五级伤残。于是,樊女士向法院提出诉求,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医院赔偿18.95万元;并由被告为其提供后期治疗。   【以案说法】 陈杰律师表示,大多数医疗侵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适合一次性处理,需要长期治疗。这就要求患者对实际尚未发生的损失保留诉权,等产生费用后再行起诉。长远考虑,切勿随意私了 【案例简介】1991年,当时两岁的张某因病在太原市某医院确诊为血友病甲型,并多次输血。2009年,张某在北京协和医院就诊时被确诊感染丙肝病毒。而丙肝病毒感染途径有限,张某认为是1991年在太原市某医院输血时所感染,于是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经法院调解,被告医院一次性支付原告6万元。 【以案说法】 陈杰律师提醒,在医患纠纷过程中,患者拿钱、签字时一定要慎重,一旦在医方起草的“协议或办法”上签字,就意味着对自己的权利义务做出了处分,就不能再反悔了。  虽然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但是在诉讼过程中,主张撤销一方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要拿出证据证明医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这往往是很难举证的。  特别提示  患方在纠纷发生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应立即会同医方一起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提请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2.对某些死亡原因不明的案件应在48小时之内提出尸体解剖申请。  3.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为防止证据灭失或得到其他上级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的佐证,应立即转院。  4.收集门诊、急诊、住院病史及与医患纠纷相关的其他书证。  5.第一时间复制客观病史资料(加盖医院章并注明复制页数)并封存主、客观病史资料。  6.及时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证据保全、调取申请。  7.及时找寻同病房病友及其陪侍人等与患方没有利害关系的现场证人,保留好他们的联系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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