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07-21 作者:柴建民律师
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事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请示》(沪高法〔201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规定了小额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简单的海事、海商案件。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应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