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经济法 >> 查看资料

特许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一)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林姜律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于 2007年5月1日正式实施了,该条例的实施对整个特许经营行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特别对哪些经营管理不够规范的企业将产生许多法律风险。什么是法律风险呢?是指因法律环境变更、意外事件发生、第三方行为、企业或其员工的行为(有意或无意、作为和不作为)所导致的、与企业愿意相违背的、使企业遭受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不利法律后果包括:经济损失、商誉损害、企业倒闭破产,法人、负责人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等。几个特征:(1)是一种可能性,肯定发生的或不可能发生的都不是风险;(2)可能给企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3)这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违背了企业的主观意愿;(4)法律风险的成因复杂:包括法律环境变更、意外事件、第三方行为等外部因素,也包括企业及其员工合法的和非法的行为、主动与被动的行为等内部原因。《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就是引发特许经营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它引发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可能:一、从法律效力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高于商务部颁发的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人民法院审理特许经营方面的案件时,可以作为直接法律依据。如果企业特许经营行为、特许经营合同违反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而且可能直接导致合同的无效或解除、责任方赔偿无责任方的经济损失。二、管理条例(第3、7条)明确了特许人的资格和条件:1、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2、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3、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4、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不具备上述条件,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可能直接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不具备上述第4项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管理条例第24条)三、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了强制备案制度。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必须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特许人未依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管理条例第25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管理条例第33条)  请广大从事特许经营主营业务的企业及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各种行为,起草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防范法律风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