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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法律风险提示(二)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林姜律师
   四、管理条例(第20、21、22条)规定了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违反上述信息披露义务,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管理条例第28条)五、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了强制经营情况报告制度。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否则,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管理条例第26条)六、管理条例(第17条)规范了推广、宣传活动。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管理条例第27条)七、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了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要求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八、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这种单方解除合同是无条件解除,只要加盟商提出,合同就解除,相应的收费应当退还。九、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除被特许人同意的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不适用。    十、管理条例(第14、15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否则构成违约。    请广大从事特许经营主营业务的企业及时完善经营管理制度,规范各种行为,起草适合本企业特点的特许经营合同文本,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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