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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棒打“骂街妇”致重伤 主动赔偿处缓刑

发布日期:2013-07-29    作者:110网律师
7月23日,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吉心冰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宣判,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吉心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吉心冰接过判决书后, 向对其宣判的法官表示了自己深深的悔意, 至此,这起因邻里纠纷处置不当引发的刑事案件已告审理终结。
被告人吉心冰家与被害人朱茵家是一墙之隔的邻居,各经营一行业。2012年11月,朱茵将自己收购的废旧电线燃烧蜕胶皮时, 刺鼻的气味和烟尘飘进了吉心冰经营的餐馆, 吉两次出门干涉未果, 便端水把火浇熄,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次日下午14时许,朱茵在自己门市内再次辱骂,吉心冰听到后就到朱茵门市内质问,被朱茵丈夫牛贵制止。见力量悬殊,吉心冰便去邀约他人到朱茵的门市前,欲与朱茵夫妇打斗, 牛贵见状便手持菜刀守在门前, 吉心冰等人上前与牛贵挽打在一起, 朱茵乘此机会持一斧头击向吉心冰背部一下后跑进门市, 吉心冰捡起地上的一根钢管追打朱茵,见朱茵躲在太阳伞后,季就用钢管捅向朱茵,致朱的腹部受伤。案发后, 经司法检验鉴定:朱茵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九级伤残。
在诉讼中,朱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从重追究被告人吉心冰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6747.13元。因双方对立情绪严重,承办法官便到案发地分别找被害人一方和被告人亲属做工作, 并对被告人进行了严肃的教育, 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吉心冰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朱茵经济损失人民币65000.00元, 并当庭给付;书面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的发生、发展过程中被害人均有较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吉心冰在其亲属的协助下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审理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故决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据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为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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