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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减轻处罚,并低于“量刑建议”

发布日期:2013-07-29    作者:吴志成律师

案情简介:一、抢劫罪2012年12月第一被告赵某与同案人龙某、吴某、蔡某共同策划到福清市渔溪镇寻找目标抢劫后,驾驶一部小轿车窜至渔溪虞阳中学门口一家台球店,见被害人林某等四人在该台球店内打麻将,遂由被告人蔡某负责开车接应,被告人龙某持火炮,被告人吴某、赵某各持一把砍刀冲到台球店内,持刀和火炮威胁被害人,抢走手机5部后逃离现场。二、聚众斗殴罪2012年10月在多福大酒店弘成盛世夜总会,因KTV公主发生纠纷,被告人赵某持匕首,被告人林某持砍刀,同案人王某持啤酒瓶、匕首参与打斗,对方同案人陈某、林某、陈某持啤酒瓶、灭火器等工具参与打斗。经法医鉴定多人受轻微伤。
量刑建议:福清市人民检察对第一被告赵某等6名被告分别以抢劫罪、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对第一被告人赵某建议犯抢劫罪判处三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执行五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承办经过:接受委托后,福清吴志成律师会见了当事人赵某,并详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庭上为被告人赵某作罪轻辩护1、抢劫罪的犯罪起意系同案人提出来,选点,踩点,选择抢劫的对象等等均与赵某无关;2、砍刀也是同案人分给赵某的,且赵某并没有去威胁被害人;3、抢到的赃物,均由同案人保管并分配,且赵某并没有分得;4、被告人赵某愿意依法缴纳罚金,在抢劫罪当中是起辅助、次要的作用,系从犯;5、在聚众斗殴罪当中,事件的起因是包厢内先发生争持,与赵某也是无关的,当赵某到达现场后,现场已经一片混乱,现场中赵某是被对方六、七名人员持啤酒瓶追打的,且赵某还受了轻微伤;6、被告人赵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诚恳,面对自己所犯的错误当庭流泪,后悔不已;7、被告人赵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略)。福清市人民法院对赵亮作减轻处罚,第一被告改为第三被告,一审判决判处赵亮犯抢劫罪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造型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结案总结:本案最后作减轻处罚,个罪处罚以及数罪并罚,均低于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从同案人的判决结果来看,同案人的量刑均在“量刑建议”范围内,且罚金也均高于2000元。(福清吴志成律师:13960858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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