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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相撞致伤乘客 同等责任相同赔偿

发布日期:2013-07-30    作者:110网律师
 两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致一车内乘客爱伤,因两车责任同等乘客无责任,法院遂判决两车主在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尚未赔偿的部分同等担责。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2012年4月7日8时5分许,吕昭志驾驶一轿车从镇雄县城途经罗坎镇去昆明。当行至罗坎镇凤翥村凤大公路京东加油站路段时,与维运凤驾驶的一微型客车相撞,造成乘坐维运凤车辆的唐明文、方成莲夫妇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镇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昭志、维运凤应承担此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唐明文、方成莲夫妇无责任。唐明文、方成莲夫妇受伤后,唐明文在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治疗73天,用去住院治疗费134078.97元。方成莲在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住院治疗34天,用去住院治疗费10304.95元。同年6月29日经司法鉴定,确认唐明文构成八级、九级伤残、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20000元。确认方成莲为十级伤残。此间,吕昭志、维运凤已分别付给的医疗费75000元和97000元。因吕昭志驾驶的轿车已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000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险。维运凤驾驶的微型客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彝良支公司投保了三份责任限额为分别为每七坐50000元、200000元和100000元的不计免赔乘客险,且此起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由于各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唐明文、方成莲遂于2013年2月12日向法院起诉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吕昭志驾驶轿车与维运凤驾驶的微型车相撞,造成乘坐维运凤车辆的唐明文、方成莲夫妇受伤的交通事故,相对于吕昭志驾驶的车辆,唐明文、方成莲夫妇属第三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规定,此起事故给唐明文、方成莲夫妇造成的合理损失441286.44元,应先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在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的交强险内给予赔偿,超出部分由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彝良支公司分别在不计免赔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和不计免赔乘客险责任限额内各承担50%,再超出部分才由吕昭志、维运凤各承担50%。据此,镇雄县人民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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