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录音无旁证不能采信 女子诉请离婚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8-01 作者:110网律师
拿着手机录音起诉离婚
1991年12月30日,家住丹凤县的李XX与卢XX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3年3月18日,李XX一纸诉状将卢XX告上法庭要求离婚,理由是卢XX经常打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李XX拿出“关键”证据——两人在诉讼离婚前的一段长达半小时的手机录音,录音的主要内容是夫妻俩的对话,期间李XX不断向卢XX追问某一次吵架升级后的情况,李XX问“你打了我,是不是?”,卢学承认“是”等相关内容。
丈夫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卢XX在法庭上表示,双方是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才结婚的,并且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对于妻子在法庭上出示的电话录音,卢XX当庭予以否认,明确表示这段录音中自己说的话,并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愿表达,且妻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录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自己坚决不同意离婚。另外卢XX出具了一份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证明李XX诉称的2011年4月因被丈夫殴打致伤的事实并不属实,实际上是李XX的一次工伤事故。经办案法官细心甄别,原告的录音来源确系趁被告不知情私下窃录的手机对话音频,被告已当庭予以否认,并且原告再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对这些录音内容予以佐证,故原告提供的录音内容并不能证明被告有多次殴打原告的事实。
原告离婚诉请被驳回之理由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虽然一般,但双方业已共同生活20余年,且生育一子一女,双方有一定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生活中虽发生过一些家庭矛盾,但尚无证据证明他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庭审中,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婚前父母包办、婚后发生多次殴打以及夫妻分居的充分证明材料,故对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手机录音无其他旁证材料进行佐证不能被采信,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遂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XX要求与卢XX离婚之诉请。
相关法律问题
- 请问:手机电话录音,有人证,能不能成为证据? 6个回答0
- 通活录音能不能成为离婚证据 4个回答25
- 贷款房不能离婚吗?能离的话该怎么办 2个回答0
- 和丈夫离婚之后还不能彻底了结 9个回答10
- 双方离婚,有人向男方借户口本,要一个借户口的协议!里面要有现有财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