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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录音无旁证不能采信 女子诉请离婚被驳回

发布日期:2013-08-01    作者:110网律师
夫妻之间争嘴吵架本是很平常的事,但妻子李XX却在事后两人的通话过程中偷偷录了音,据此到法院状告丈夫卢XX殴打自己,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而丈夫卢XX在法庭上辩称,妻子李XX在自己不知情状况下,将和他的通话内容私自录音,因为自己不想离婚,迫于无奈说了曾经打了妻子的话,这话显然不能当真,妻子为了离婚早有预谋,故意引诱自己上当然后录音。5月9日,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此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XX要求离婚的诉请。
拿着手机录音起诉离婚
1991年12月30日,家住丹凤县的李XX与卢XX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3年3月18日,李XX一纸诉状将卢XX告上法庭要求离婚,理由是卢XX经常打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李XX拿出“关键”证据——两人在诉讼离婚前的一段长达半小时的手机录音,录音的主要内容是夫妻俩的对话,期间李XX不断向卢XX追问某一次吵架升级后的情况,李XX问“你打了我,是不是?”,卢学承认“是”等相关内容。
丈夫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卢XX在法庭上表示,双方是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才结婚的,并且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对于妻子在法庭上出示的电话录音,卢XX当庭予以否认,明确表示这段录音中自己说的话,并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愿表达,且妻子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录音,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自己坚决不同意离婚。另外卢XX出具了一份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证明李XX诉称的2011年4月因被丈夫殴打致伤的事实并不属实,实际上是李XX的一次工伤事故。经办案法官细心甄别,原告的录音来源确系趁被告不知情私下窃录的手机对话音频,被告已当庭予以否认,并且原告再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对这些录音内容予以佐证,故原告提供的录音内容并不能证明被告有多次殴打原告的事实。
原告离婚诉请被驳回之理由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虽然一般,但双方业已共同生活20余年,且生育一子一女,双方有一定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生活中虽发生过一些家庭矛盾,但尚无证据证明他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庭审中,由于原告未能提供婚前父母包办、婚后发生多次殴打以及夫妻分居的充分证明材料,故对原告以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手机录音无其他旁证材料进行佐证不能被采信,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遂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一款之规定,法院作出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XX要求与卢XX离婚之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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