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道路堆卵石致人残 市政未及时清障赔22万
发布日期:2013-08-02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9月25日,原告何城驾驶轻便摩托车由古城镇往富川县城方向行驶,行至省道S203线35KM+100M路段(富阳镇政府前)处时,撞上路面上堆放的鹅卵石堆,摔倒受伤。原告受伤后到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1月6日出院。出院后经申请司法鉴定,鉴定为一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作出交通事故告知书。事发路段属于城镇道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生事故路段属于被告市政管理局的管辖范围,市政管理局有保障路面畅通的义务,而在路面上堆放着石堆又没有及时清理的情况下,造成原告摔伤的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责任。且被告也承认自己的过错,但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过高。鉴于双方只是对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审判法官为能及时化解矛盾,经过多次说理,召集双方进行分析调解。在经过仔细分项计算各类损失后,双方同意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22万元。至此,该起交通事故画上了园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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