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借车给朋友出事 车主无过错无须担责
发布日期:2013-08-02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孙庆和被告陈冬是朋友,2012年7月9日,被告孙庆将自己所有的赣DX号轻型普通货车借给被告陈冬使用。当日上午10时5分许,被告陈冬驾驶赣DX号货车从城上乡去新干,途经七琴夏园水库路段时与对面由原告周密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周密受伤,两车受损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周密住院治疗35天,花费医疗费10715元。该事故经新干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陈冬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周密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一直要求被告陈冬和孙庆赔偿损失,但被告孙庆以自己不是驾驶人为由拒绝赔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其损失34584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周密诉请被告孙庆赔偿其损失,被告孙庆虽是肇事车赣DX的所有人,但事发时其已将该车借用给拥有合格驾驶证的被告陈冬,且被告孙庆在本案事故中没有过错,故对原告该诉请不予支持。为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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