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省钱不给摩托投保险 车主出事故自己埋单
发布日期:2013-08-01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11月25日17时许,原告林加胜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弋阳县圭峰镇上张村孙家往箭竹桥坂村耕源方向行驶,途经箭竹桥坂村耕源组路段下坡弯道时,与对面由被告孙子华无证驾驶的无牌铃木两轮摩托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原告林加胜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林加胜负主要责任,被告孙子华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林加胜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18天,共用去医疗费6956.53元。原告林加胜伤情为:左第1、2、3、4、5掌骨骨折,右R枕骨远端陈旧性骨折,左耳外伤性耳聋,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其疾病证明书及出院医嘱意见:出院后全休三个月,加强营养;期复查,不适随诊。此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0.99元。
另查明,被告孙子华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该车为被告孙锁文所有,其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孙子华无驾驶资格。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责任的划分应按7:3的比例确定为宜,因被告孙子华驾驶的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的规定,故其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全额承担,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被告孙锁文作为肇事机动车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孙子华无驾驶资格,其对本次事故损害的发生有过错,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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