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人身损害案例 >> 查看资料

男孩意外坠楼身亡 众玩伴担补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3-08-03    作者:刘德斌律师
几名小孩在楼房隔热层玩耍时,一名小孩意外坠楼身亡,小孩的父、母认为另外几名孩子和房屋所有人存在过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第一被告人杨肖的法定代理人卢红、第二被告人钟天的法定代理人刘丽、第三被告付强的法定代理人杨琴、第四被告人黎剑各支付原告欧辰、何芳补偿款计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8日下午2时左右,原告之子欧磊与第一、二、三被告人杨肖、钟天、付强到第四被告人黎剑家的楼房隔热层玩耍,欧磊想从隔热层窗户爬到顶楼玩耍,于是两手抓着窗户爬出去,此时窗户断裂,欧磊随即滑下,并用左手抓到窗户外面的水泥边沿处,几秒后欧磊手松并坠落身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事发时第一被告人杨肖年仅11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三被告人钟天、付强尚不满十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原告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第一、二、三被告人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存在过错,故第一、二、三被告人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本案事发地点系隔热层,事发楼房系第四被告人黎剑私人财产,并非公共场所,隔热层亦非公共空间,原告之子欧磊意图爬窗户至顶楼玩耍的行为,第四被告人黎剑显然难以预见,原告之子欧磊的行为已超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故第四被告人黎剑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事发时,原告之子欧磊未满十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危险预见、控制能力不足,事故的发生实属意外事件。考虑本案中第一、二、三、四被告人虽无过错,但其行为与原告之子欧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事实上的联系,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出发,并考虑第一、二、三、四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同时由于第一被告人属限制民事行为人,第二、三被告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者对原告所承担的责任应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