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承担侵权责任的典型形式——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
1)含义:侵犯人身权(物质性人身权)导致的损害赔偿。
2)赔偿项目(侵权责任法第16条)
(1)一般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2)特有项目:
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特别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17条)
2.因侵害人身权益而导致的财产损害的赔偿
1)界定:一般是指精神性人格权益被侵犯导致的财产损害
2)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20条)
(1)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2)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3)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精神损害赔偿
1)界定:受害人因人身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2)范围:(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
(1)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掼害;
(3)自然人死亡后,侵权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杜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权人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侵权人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等。导致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3)条件:需达到“严重”程度。(侵权责任法第22条)
4.财产损害赔偿
1)界定:侵害财产权益导致的损害赔偿。
2)标准: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权责任法第19条)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共同侵权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继承法
- 请教两道司法考试题目--关于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 2个回答0
- 外观专利侵权,一审判被告(店主)败诉,第三方厂家自愿承担责任,请 1个回答25
- 民法中的责任竞合和法条竞合有啥区别 4个回答10
- 驾照理论考试枪手要承担什么责任 3个回答5
- 驾照考试时,上坡起步车子后溜,撞到树上,学员需要承担责任吗 2个回答0
- 26.关于增值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5.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
- 24.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
-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2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1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
- 刑事诉讼法-刑事速裁程序
- 三国法-国际商事法庭
- 法考模拟试题: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行政法-法与经济、政治和宗教等的关系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行政法-行政许可的实施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知识产权法-进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