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

发布日期:2013-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承担侵权责任的典型形式——损害赔偿

  1.人身损害赔偿

  1)含义:侵犯人身权(物质性人身权)导致的损害赔偿。

  2)赔偿项目(侵权责任法第16条)

  (1)一般赔偿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2)特有项目:

  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特别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17条)

  2.因侵害人身权益而导致的财产损害的赔偿

  1)界定:一般是指精神性人格权益被侵犯导致的财产损害

  2)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20条)

  (1)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2)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3)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精神损害赔偿

  1)界定:受害人因人身权益遭受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而获得的金钱赔偿。

  2)范围:(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

  (1)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

  (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掼害;

  (3)自然人死亡后,侵权人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杜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侵权人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侵权人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等。导致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

  (4)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3)条件:需达到“严重”程度。(侵权责任法第22条)

  4.财产损害赔偿

  1)界定:侵害财产权益导致的损害赔偿。

  2)标准: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侵权责任法第19条)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共同侵权行为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继承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