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罪法定刑以下辩护经典案例
案例:贩毒罪法定刑以下辩护经典案例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贩毒行为次数的认定。
案情简介:
检察院指控:
1、2012年6月份,被告人甲某事先联系,在温州龙湾区永中,将一包冰毒毒品以200元价格卖给乙。
2、2012年6月份,被告人甲某接到乙某电话,要求购买500元冰毒后,电话联系丙(已判刑)称有一买家要购买冰毒让其帮忙寻找一个卖家完成该交易。当日凌晨,丙指使丁(已判刑)携带一包冰毒来到龙湾区永中街道将改包冰毒卖给乙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该包冰毒疑似物重为0.6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3、2013年1月8日,被告人A将他人要求购买5克冰毒的情况电话告知被告人B,被告人B经典话联系约定,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从被告人甲某处购得一包冰毒疑似物。同日,被告人A、B驾车来到永中街道附近将该包冰毒疑似物以2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在被告人A驾驶的面包车内查获八小包冰毒疑似物。经鉴定,用于交易的一包冰毒疑似物重4.96克,在车内查获的八小包冰毒疑似物重3.5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A、B涉嫌贩卖毒品罪审查起诉。后经过开庭审理甲、A、B构成贩卖毒品罪,甲刑期为1年和A刑期为4年,B刑期为1年6个月。
本案律师作为被告人丙辩护人对本案工作如下:
1、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被告人甲,并立即复印了证据材料及时了解被告人参与犯罪起因、经过、地点、报酬等要点;
2、在委托后到开庭前,共会见了3次被告人丙,将通案有了彻底的了解;
3、开庭辩论,本律师以对甲贩卖毒品罪情节严重有异议,对本案第三起事实有意见为主要辨点,对该案进行了宏观与微观结合的辩论的策略。
办理结果: 一审判决甲犯贩卖毒品罪成立,但是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情节严重证据不足,证据之间无法形成证据锁链,判决甲刑期为1年。
办案心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公诉机关以多次贩卖毒品罪指控被告人甲,属情节严重,量刑幅度为5-6年。然,辩护人发现其中第三起事实与被告人甲无关,通过庭审据理力争,审判法官采纳了辩护人观点,自然刑期直接3年以下结合自首,最终1年徒刑,相当成功。
在多次会见以及翻阅大量案例和法规以后,本人发现被告人甲始终对自己第三起持有异议。本人辩论阶段从1、第三起证据入手,公诉机关指控该起事实仅仅只有被告人A的供述,另外其他证据仅仅只有短信截图,而被告人甲又辩称打钱短信仅仅是因为债务关系,当庭A也予以承认。故本案顺理成章第3起是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事实。
有时关键的证据问题直接会导致量刑幅度的高低,差距有时亦难以估量。此次判决,可谓精彩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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