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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杀案获赔52万元

发布日期:2013-08-08    作者:尹朝阳律师
 
摘要:蒋某(化名)系遂宁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化名)职员,生前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严某(化名)的司机,同时担任金融销售部销售员。2012519日,蒋某因严某的侮辱、谩骂及工作压力巨大等原因自杀,经十日的全力抢救后无效身亡。抢救费为公司方先行垫付。蒋某的父母蒋某某、陈某某就该自杀事件多次要求公司方予以赔偿,公司方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
案情简介:
蒋某(化名)系遂宁市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化名)职员,生前担任该公司总经理严某(化名)的司机,同时担任金融销售部销售员。2012519日,蒋某因严某的侮辱、谩骂及工作压力巨大等原因自杀,经十日的全力抢救后无效身亡。抢救费为公司方先行垫付。蒋某的父母蒋某某、陈某某就该自杀事件多次要求公司方予以赔偿,公司方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2013415日,蒋某的父母蒋某某、陈某某委托尹朝阳律师代理处理赔偿事宜,要求索赔各种费用共计100万元。
尹朝阳律师的意见和工作:
一、尹律师接受蒋某某、陈某某委托后,经过对案件的全面了解,正式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公司及严某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形,在客观证据的证实下不能否定该客观事实。
2、严某涉嫌行贿受贿,一经查实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违规操作,违法指令,让蒋某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压力。
3、蒋某的自杀行为已经公安机关出具鉴定意见,蒋某某、陈某某对蒋某自杀的客观事实无异议,但对自杀原因有异议,认为是公司管理不善、工作压力过大、也包括业务压力、法律风险压力造成的,公司应当赔偿各种费用。
二、尹律师的具体工作:
尹律师在组织团队专家律师会审相关证据后,指导蒋某某、陈某某收集了大量的物证、书证人证等证据,制定了完整的索赔方案。多次和蒋某某、陈某某交流沟通,一方面安抚其情绪,另一方面对其赔偿主张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分析,指出100万元的请求诉讼难以得到完全的支持。随后及时与公司方的法律顾问、代理律师及负责人提出法律意见和主张,严正指出该自杀事件公司方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但公司方均不予积极回应,只同意按照非公死亡待遇给予赔偿,最多一次性支付5万元,否则按正常的法律程序走。
三、案件结果:
20135月起诉,7月一审开庭审理,经尹律师与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与公司达成调解方案,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由公司一次性支付蒋某生前的医疗费、蒋某去世后的火化费、安葬费,蒋某某、陈某某的精神抚慰金等各种费用共计52万元,双方就本事件不再追究对方任何法律责任。
评析:
本案中,蒋某系自杀身亡属客观事实,正因此公司方拒绝赔偿,只同意按照非公死亡待遇给予人道主义抚慰,在此相当不利的情况下,尹律师经过艰辛的努力,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实现了赔偿数额最大化,甚至超过了工亡的法定赔偿额,蒋某某、陈某某对此结果极为满意,丧子之痛得到了稍许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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